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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5日发(作者:)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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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铁西区全友家居全屋定制馆。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81号。

经营者:易玲,*,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万红,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英杰,*,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瑶,辽宁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铁西区全友家居全屋定制馆(以下简称全友定制馆)因与被上诉人谢英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该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友定制馆上诉请求:1、改判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43937.5元;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就职期间内已签订面试登记表、在职人员登记表、试用期转正申请表、设计师分红方案等,其内容中已明确包含劳动合同的各项基本要素,包括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信息、工作内容和地点等,可以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登记表及申请表为双方的简易劳动合同。据此,本案应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已经履行法定义务,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另一倍工资43937.5元。综上所述,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恳请法院查清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另一倍工资43937.5元。

谢英杰辩称,服从一审判决。

谢英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全友定制馆支付拖欠的工资(2021年4月)2450元;二、请求判令全友定制馆支付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双倍工资)49091元;三、判令由全友定制馆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谢英杰原系全友定制馆单位职工,2020年10月4日入职,2021年4月22日离职,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全友定制馆未支付谢英杰2021年4月的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全友定制馆拖欠谢英杰2021年四月的工资2450元,全友定制馆对该事实没有争议,谢英杰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关于谢英杰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一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法条明确规定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即不能通过其他形式代替书面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起实施,形成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是该法律最为明确的法律规定,全友定制馆在与谢英杰形成劳动关系后,始终未向谢英杰提出过签订劳动合同,全友定制馆作为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的义务,并且想通过所谓面试登记表、转正登记表等其他方式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应当承担违法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全友定制馆未与谢英杰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至谢英杰离职期间的另一倍工资,根据谢英杰提供的工资流水,为2020年11月6707元,12月12212元,2021年1月9122元,2月3413元,3月13387元,4月2450元,考虑到谢英杰2020年10月14日入职,即从2020年11月14日起算另一倍工资,总计43937.5元,对于谢英杰请求的合理部分,该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铁西区全友家居全屋定制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谢英杰2021年4月工资2450元;二、铁西区全友家居全屋定制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谢英杰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43937.5元。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谢英杰已预交),由铁西区全友家居全屋定制馆负担,铁西区全友家居全屋定制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谢英杰。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关于上诉人主张登记表包含劳动合同基本要素,应视为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一节。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及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期限、用工形式及劳动报酬等基本要素。本案中被上诉人谢英杰填写的面试登记表、在职人员登记表、转正申请表等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属性,上诉人主张以此视为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辩解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铁西区全友家居全屋定制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冷新生

审 判 员 全丽红

审 判 员 郑 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于仁美

书 记 员 刘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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