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8日发(作者:)

长沙振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阳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

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0

【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139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左武孙一中闵俊伟

【审理法官】左武孙一中闵俊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长沙振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阳军

【当事人】长沙振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阳军

【当事人-个人】欧阳军

【当事人-公司】长沙振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秦红岩湖南律畅律师事务所;彭婷湖南律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秦红岩湖南律畅律师事务所彭婷湖南律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秦红岩彭婷

【代理律所】湖南律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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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长沙振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阳军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

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修理、重作、更换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

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

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

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九百四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

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

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振望物业公司对欧阳军的房屋提供了基本物业服务,

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其物业服务确实存在一定瑕疵,故依法应当减少相应价款和违约金。

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欧阳军按照合同约定价格的90%支付物业费,并驳回振望物

业公司要求欧阳军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系其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本院予以尊

重。 综上所述,振望物业公司、欧阳军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负担25元,欧阳军负担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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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长沙振望物业管理有限公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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