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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3日发(作者:游胜华)
吕力与西部绿洲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管辖
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1
【案件字号】(2020)兵08民辖终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宏坚宋娟娟游绍群
【审理法官】陈宏坚宋娟娟游绍群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西部绿洲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吕力
【当事人】西部绿洲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吕力
【当事人-个人】吕力
【当事人-公司】西部绿洲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西部绿洲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吕力
【本院观点】本案系被上诉人索要2010年1月至2011年4月加班工资发生的纠纷,属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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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争议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索要2010年1月至2011年4月加班工资发
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
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007年12月6
日被上诉人与西部绿洲集团百花村购物中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1月至2011
年4月被上诉人被安排到西部绿洲集团红万年分公司工作一年余,工作期间西部绿洲集团百
花村购物中心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保费并发放工资,西部绿洲集团百花村购物中心系被上诉人
的用人单位。因被。因被上诉人的用人单位西部绿洲集团百花村购物中心的住所地在石河子
市审认定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西部。西部绿洲集团主张其住所地在乌鲁
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应由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西
部绿洲集团主张西部绿洲集团红万年分公司经营地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案应由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西部绿洲集
团百花村购物中心主张西部绿洲集团红万年分公司经营地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案应
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
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21:20:04
【二审上诉人诉称】西部绿洲集团、绿洲集团百花村购物中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
书,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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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索要的是2010年加班工资。在此期间,被上诉人任西
部绿洲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红万年红木家具制作分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绿洲集团红万年分
公司)经理,劳动行为发生在西部绿洲集团红万年分公司,西部绿洲集团红万年分公司支付
被上诉人工资。被上诉人劳动合同未变更,社保关系未转移,是因为西部绿洲集团百花村购
物中心与西部绿洲集团红万年分公司均是西部绿洲集团的分公司,因此被上诉人属于内部调
动。社保关系按兵团人社部门规定可以不转移。西部绿洲集团红万年分公司的经营地在新疆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907号,本案应移送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
院审理。西部绿洲集团除上述理由外,同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
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西部绿洲集团的住
所地在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某某绿洲大饭店某某,因此本案应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
垦区人民法院审理。
吕力与西部绿洲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兵08民辖终3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部绿洲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
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林刚,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部绿洲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石河子百花村购物中心,
住,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12小区北四路某某/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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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张永宏,该购物中心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力。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西部绿洲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绿洲集团)、上
诉人西部绿洲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石河子百花村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西部绿洲集团百
花村购物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吕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0)
兵9001民初2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西部绿洲集团、绿洲集团百花村购物中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
事裁定书,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全部
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索要的是2010年加班工资。在此期
间,被上诉人任西部绿洲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红万年红木家具制作分公司(以下简称
西部绿洲集团红万年分公司)经理,劳动行为发生在西部绿洲集团红万年分公司,西部
绿洲集团红万年分公司支付被上诉人工资。被上诉人劳动合同未变更,社保关系未转
移,是因为西部绿洲集团百花村购物中心与西部绿洲集团红万年分公司均是西部绿洲集
团的分公司,因此被上诉人属于内部调动。社保关系按兵团人社部门规定可以不转移。
西部绿洲集团红万年分公司的经营地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907号,本案
应移送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审理。西部绿洲集团除上述理由外,
同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
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西部绿洲集团的住所地在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某
某绿洲大饭店某某,因此本案应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吕力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索要2010年1月至2011年4月加班
工资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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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
辖"。2007年12月6日被上诉人与西部绿洲集团百花村购物中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2010年1月至2011年4月被上诉人被安排到西部绿洲集团红万年分公司工作一年
余,工作期间西部绿洲集团百花村购物中心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保费并发放工资,西部绿
洲集团百花村购物中心系被上诉人的用人单位。因被。因被上诉人的用人单位西部绿洲
集团百花村购物中心的住所地在石河子市审认定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正
确。西部。西部绿洲集团主张其住所地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应由乌鲁木齐垦区人民
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西部绿洲集团主张西部绿洲集团红万年
分公司经营地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案应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
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西部绿洲集团百花村购物中心主张西部
绿洲集团红万年分公司经营地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案应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
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
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陈宏坚
审 判 员 宋娟娟
审 判 员 游绍群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路桂华
书 记 员 常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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