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5日发(作者:)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

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8.07.17

• 【字 号】北政规〔2018〕2号

• 【施行日期】2018.07.1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优抚安置

正文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

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政规〔201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

有关单位:

《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已经市十

五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7日

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

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市辖区征地搬迁工作,提高征地搬迁安置保障水平,切实解决

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努力实现“文明征地、和谐搬迁”的目标,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继续执行《北

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

政发〔2016〕13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市辖区实际情况,

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征地补偿标准

(一)市辖区集体土地按照规划和地理位置划分为两类区域,第一类区域包括

海城区(含涠洲岛旅游区)和银海区(福成镇除外),征地补偿费总额标准为

5.52万元/亩;第二类区域包括铁山港区和银海区福成镇,征地补偿费总额标准为

5.1万元/亩。辖区可结合去年征地工作的实际从2017年1月起执行。

(二)在执行上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征地面积安排征地搬迁不可预见费

用,统筹用于征地搬迁工作,由辖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严格按规定统筹使

用。第一类区域中海城区(含涠洲岛旅游区)为3.5万元/亩,其他地区为3万元/

亩;第二类区域为2.0万元/亩,均纳入征地搬迁成本,从2018年1月起执行。

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

搬迁范围内房屋根据所属土地区域实行不同补偿安置方式,包括货币补偿、置

换公寓房、置换低层复式楼和安排回建地等四种补偿安置方式,由搬迁户根据实际

情况自主选择,以满足搬迁户的多元化需求。已享受过搬迁安置的搬迁户,不能重

复安置,其房屋及附着物按北政发〔2016〕13号文的规定补偿。


更多推荐

搬迁,征地,安置,补偿,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