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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剑、西安紫苹果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未央路份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年4月21日发(作者:外墙板材)

白剑、西安紫苹果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未央路份公司劳务合同

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7

【案件字号】(2021)01民终12937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筱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西安紫苹果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央路分公司;白剑

【当事人】西安紫苹果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央路分公司白剑

【当事人-个人】白剑

【当事人-公司】西安紫苹果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央路分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西安紫苹果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央路分公司

【被告】白剑

【本院观点】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审

中,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主张在该售后维修中还应当扣除白剑工程售后安排他人维修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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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2700元,因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并未依法提起反诉,故一审不予论处,符合法律规

定,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撤销实际履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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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09 19:19:17

白剑、西安紫苹果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未央路份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1民终12937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紫苹果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央路分公司,住

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负责人:朱江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剑。本院于2021618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

试点工作的决定》及相关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朱筱滢独任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本案

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白剑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81221日签订《施工队

合同协议条款》和《施工队违约责任协议书》,合同期限为20181221日至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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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日,合同约定保修期为5年,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

无效以及可撤销情形,应当继续履行。白剑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保修期内的维修义务,理

应承担违约责任及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代为维修的维修费。保修期目前还没有过,

故不应当退还。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白剑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实际履行的与合同约定不一

致,其本来负责家庭装修,但入职后让其还负责销售,且签订合同时,紫苹果公司未央

路分公司未告知白剑。风险抵押金应当予以退还。拖欠白剑工程尾款1607元、工程提成

2072元、维修及解决售后部分款为5550元。

原告诉称 白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白剑与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签

订的原施工队合同无效。2、要求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归还白剑交于的风险押金

30000元整。3、要求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归还扣款9600元。4、要求紫苹果公司未

央路分公司归还白剑维修售后款项5550元。5、要求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支付拖欠

白剑的工程款项1607元。6、要求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支付退钱白剑的工程提成

2072元。7、要求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承担此次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1221日,白剑与紫苹果公司未

央路分公司签订施工队合同,约定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聘用白剑为其施工工程队,

合作期限自20181221日起至20201220日;合同对白剑的主要权利义务约

定为:乙方(白剑)自愿服从甲方(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的管理,严格执行甲方的各

种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甲方的奖惩决定,每单工程质保金为2%的合同总额,乙方向甲方

交纳3万元工程风险抵押金,乙方经甲方许可离开公司后,以书面离职手续为准,五年

后退还此押金,退还金额不含因乙方不能正常履行维修义务或拒绝维修由甲方代修时从

风险押金中扣除维修费用;对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的主要权利义务约定为:甲方有

聘用和解聘乙方的权利,甲方按双方协定以每一项工程的具体要求进度及时付款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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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甲方应与乙方协商签订每一项工程的具体合作条款,甲方应提供给乙方施工管理

有关规章制度。同日,双方还签订了施工队违约责任协议书,对乙方的违约责任进行了

明确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当天,白剑向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交纳了风险押金8000

后,在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公司担任工长。白剑在施工期间,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

公司陆续从白剑工程款中扣款2.

2万元作为风险押金,并陆续以未完成上门客户等任务在白剑的劳务费用中扣取

款项。双方因此发生争议,现白剑诉至本院,酿成诉讼。诉讼中,白剑称双方签订的只

是施工合同,其并未违反施工合同,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没有理由扣其款项,因紫

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不诚信,签订合同是带工程队承揽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的项

目,但是实际中其成了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的员工,要负责拉业务等工作,和协议

约定不符,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签订合同时并没有一次性告知,因此,主张该协议

无效。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认可收取白剑3万元风险押金,但称根据合同约定,白

剑离职后5年才能退还,扣取白剑的钱总计1350元,白剑代他人维修售后总计5500

元,欠付白剑尾款1607元,白剑在职期间回单提成1119元,白剑有售后未处理,安排

他人处理费用2700元应扣除。庭审调解,因双方争议较大致调解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均应

履行。但当事人签订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白剑、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

签订的施工队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并无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白剑要求确认该合

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合同约定白剑向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

交纳风险抵押金3万元在白剑离开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公司五年后才予以退还此押

金,而双方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只有2年,因此,涉案合同对退还风险抵押金约定的期

限违背了公平原则,该条约定无效。现双方合同期已届满,白剑要求紫苹果公司未央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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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退还风险押金3万元,应当予以支持。白剑主张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退还扣

9600元,但白剑的证据并不充分,故扣款金额应以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认可的

1350元为准,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应当退还白剑。白剑主张代他人维修售后费用

5550元,因白剑的费用系估算,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认可5500元,一审法院以

5500元为准,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应当支付白剑。白剑主张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

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607元,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认可该款项,一审法院予以支

持。白剑主张工程提成2072元,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认可白

剑的工程提成为1119元,故一审法院以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认可的金额为准,紫苹

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应当支付白剑工程提成款1119元。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要求扣

除白剑工程售后安排他人维修产生的2700元费用,因其没有依法提起反诉,故本案不予

论处,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可另行主张。综上,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共计应支

付白剑395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西安紫苹果装饰集

团有限公司未央路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白剑39576元。二、驳

回原告白剑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案件受理费1019元,原告白剑已预交,由被告西安紫苹果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未央路

分公司承担789元,于履行本判决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其余部分由原

告自行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依法

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

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1221日签订施工队合同,合同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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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1日至20201220日,按照合同第三条第12项的约定:白剑向紫苹

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缴纳30000元工程风险抵押金,离职五年后退还此押金。因退还押

金的期限明显长于合同履行的期限,故合同期满,白剑主张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退

还该风险抵押金30000元,一审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庭审中,关

于售后维修5500元,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主张对于白剑一审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认

可,但具体的数额不认可。对此本院认为,一审中,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主张在该

售后维修中还应当扣除白剑工程售后安排他人维修产生的2700元,因紫苹果公司未央路

分公司并未依法提起反诉,故一审不予论处,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9元,西安紫苹果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央路分公司已预

交,由其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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