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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5日发(作者:王媞)
关于印发《泰安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房发〔2010〕56号
各县(市)房管局、市房产交易中心、机关有关科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
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
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规定,市房产管理局制定了《泰安市商品房预
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泰安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泰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查要件的通知》(泰房发〔2007〕72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泰安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
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泰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四条 泰安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主体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
开发企业。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
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六条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是指除土地价款以外投入的资金。商品房形象进度达到下列条件的,
视为已达到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多层商品房,建筑主体完成地上二层以上;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预售商品
房所占用的土地已设定抵押或在建工程已设定抵押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书面意
见;
(四)投入开发建设资金占工程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经监理公司确认的施工进度证明,证明应注明工程开工日期、施工进度计划及竣
工日期;
(六)工程施工合同;
(七)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中,应当说明申请预售项目的基本情况、面积预测及
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
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
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
(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九)根据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绘制的商品房预售规划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面积预测
分层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应注明楼号、所在层等有关数据;
(十)规范的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楼盘表;
(十一)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预售申请的,还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申请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为栋,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产管理部
门应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房
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到施工现场查验申请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是否达到预售标准,填
写现场查验报告。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
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
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工程的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与使用,
按照《泰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擅自停工。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跟踪监督。对擅自停工违反施工
进度计划的,房产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同时通过网站进行公示,并将整改内容记入信
用档案。
第十三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
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
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一)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二)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
(三)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泰安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原《泰安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暂
行)》废止,有关文件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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