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发(作者:嵇宗孟)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申请人:范博然,*,1989年8月7日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蕴舟,上海君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俊竑装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顾北东路365、367、377号1-2层。
法定代表人,刘俊,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孙诗蒙,*,1974年9月13日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申请人:刘俊,*,1988年9月7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申请人范博然与被申请人上海俊竑装潢装饰有限公司、孙诗蒙、刘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18日向**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俊竑装潢装饰有限公司、孙诗蒙、刘俊的银行存款56,700.2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保险担保。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俊竑装潢装饰有限公司、孙诗蒙、刘俊的银行存款56,700.2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聂文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卢李霞
书 记 员 卢李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

更多推荐
裁定,保全,上海,申请,财产,装饰,当事人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