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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9日发(作者:汪奠基)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理服务指南
一、参保缴费
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应同步参加职工护理
保险;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应同步参加居民护理
保险。参保人无需专门办理护理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待遇申请
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
已达或预期达六个月以上的完全失能人员;患阿尔兹海默症、
血管性痴呆等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失智人员,可按
规定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参保人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应进行长期照护需求等级评估。其中,失能人员按照《青岛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发〔2018〕12号)的规定实施评估。失智人员按照
《关于将重度失智老人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并实行
“失智专区”管理的试点意见》(青人社发〔2016〕27号)
规定实施评估。
(一)失能人员申请评估办理流程:
(1) 参保人或家属应携带社保卡、病历资料向自愿选定
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青岛市长期照护需
求等级评估申请表》。
(2)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按照《日常生活
能力评定量表》对参保人进行初筛,对无病历资料的,定点
护理服务机构应安排医保家庭医生参与初筛并出具《医保家
庭医生意见书》,对评分小于或等于60分的,在收到申请之日
起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评分情况和申请信息通过一体化
系统提交给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申请人对初筛结果有异议的,
可直接向评估机构提出评估申请。评估机构办公地址及联系
电话。
青岛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机构办公地址信息
区划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市南区 青岛市南区福州南路9号4楼22号窗口 66773803
市北区 83625130
李沧区 84672913
城阳区 青岛市城阳区山城路195号29号窗口 58659921
崂山区 88897855
西海岸 西海岸新区双珠路166号西海岸政务服务大
新区 厅5楼5号窗口
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城B座二
楼公共服务大厅28号窗口
青岛市李沧区永年路27号
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大厅13号窗口
青岛市崂山区云岭路8号
劳动保障服务大厅3号窗口
86948058
青岛市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机构办公地址信息
区划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市南区 青岛市南区福州南路9号2楼23号窗口 85971810
市北区 85662202
李沧区 84672350
城阳区 青岛市城阳区山城路195号30号窗口 58659921
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城B座
二楼公共服务大厅21号窗口
青岛市李沧区永年路27号社会保险管理服务
大厅15号窗口
崂山区 88976890
西海岸 西海岸新区双珠路166号西海岸政务服务大
新区 厅2号楼5楼13号窗口
即墨区 88511280
平度市 87360760
莱西市 83969927
胶州市 82205933
青岛市崂山区云岭路8号
劳动保障服务大厅12号窗口
即墨区创智新区壮武路466号政务服务大厅
1楼医保中心80号窗口
平度市北京路79-2平度市民服务中心B区
1楼55号窗口
莱西市长岛路148号行政审批中心
5楼49号窗口
胶州市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大厅西楼
4楼 49、50、51号窗口
86132160
(3)评估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
成现场评估和综合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结论。在作出评估结
论2个工作日内,将评估结果通过社保一体化系统反馈参保
人自愿选定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并出具《评估结果告知书》。
《评估结果告知书》中明确评估等级、有效期及可享受的护
理保险服务形式。
(4)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接到《评估结果告知书》后,
应及时打印并交付申请人。
市内六区失能人员评估工作暂由政府公开招标采购中
标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实施。即墨区、
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失能人员评估工作,在未确定第三
方评估机构前,暂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实施。
(二)失智人员申请评估的条件及评估办理流程
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类别为职工或一档缴费
居民的重度失智人员申请入住护理保险“失智专区”,应按
照《关于将重度失智老人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并实行
“失智专区”管理的试点意见》(青人社发〔2016〕27号)
有关规定,由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失智诊断评估机构评估专
家明确诊断并进行评估。
(1)办理诊断评估前,参保人及其直系亲属(或监护
人)需在双向自愿选定的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失智专区”
试点单位,领取《入住告知单》。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失智专区”试点单位
区划 医疗机构名称 地址
市南
青岛颐佳医养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市南区山东路27号东
市南颐佳诊所 栋一层101户
青岛市市北区兴隆路街道康乐社
区卫生服务站
青岛市北众和门诊部 市北区南昌路116号
青岛市北区镇江路街道福彩社区市北区镇江路13-5号
卫生服务站 网点乙
青岛福山康复医院
青岛市北联创兴德诊所 市北区兴元一路22号
市北区广昌6号
市北区劲松一路66、
68号1、2层
李沧区文昌路433号 李沧 青岛李沧区九久夕阳红门诊部
青岛市崂山区九水东崂山区沙子口街道锦云村老年公
路608号 寓社区卫生服务站
青岛市崂山崂山区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沙子口
105号 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城阳区文阳路137号 青岛市城阳区社会福利中心内科城阳
市北
崂山
门诊部
青岛新泰康养老院医务室
青岛健清元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综城阳区上马街道下马
合门诊部 哥庄社区
青岛黄岛康福医院 黄岛区寨子山389号
西海岸
新区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残疾人安养
中心医务室
青岛中康颐养护理院
城阳区黑龙江路773
号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富春江路九顶山小区
295号
青岛市黄岛区香江路
729号
(2)办理诊断评估时,参保人及直其系亲属(或监护
人)需携带老人身份证、社保卡、既往病例(含检查检验报
告单)及入住告知单等资料到失智诊断评估机构挂号、诊断、
评估。评估表应到该定点医院医保办盖章。老人及其直系亲
属办理失智诊断评估时,应事先通过电话或网上就医平台了
解失智诊断评估专家的门诊地点和时间。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失智诊断评估机构名单
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 96166
青岛市市立医院 95169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 96599
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 86669009
青岛市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 86977048、86977105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 4001999120
三、待遇条件
(一)失能人员护理服务形式及办理条件
评估等级为三、四、五级的失能人员,可按下列规定申
请专护、院护、家护或巡护服务:
1.申请专护服务的,评估等级应为五级,近12个月内
医疗保险统筹金和护理保险资金支付额超过5000元,且符
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因病情需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胆道等外引流管、
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不包括鼻饲管及导尿管)的;
(2)因神经系统疾病或外伤等原因导致昏迷、全身瘫
痪、偏瘫、截瘫,双下肢肌力或单侧上下肢肌力均为0级的;
2.申请院护、家护服务的,评估等级应为三、四、五级,
近24个月内医疗保险统筹金和护理保险资金支付额超过
5000元或近12个月内医疗保险统筹金和护理保险资金支付
额超过3000元,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有以下慢性疾病或情况:脑卒中后遗症(至少一
侧下肢肌力为0-Ⅲ级)、帕金森氏病(重度)、重症类风湿性
关节炎晚期(多个关节严重变形)或其他严重慢性骨关节病
等影响持物和行走、植物人、恶病质;
(2)需长期保留胃管、尿管等各种管道;
(3)骨折长期不愈合,合并慢性重病;
(4)各种原因导致长期昏迷、全身瘫痪或截瘫;
(5)高血压、糖尿病等其他慢性疾病。
3.申请巡护服务的,评估等级应为三、四、五级。
(二)失智人员护理服务形式及办理条件
经评估为重度失智的人员可按规定申请长期照护、日间
照护或短期照护。
(三)参保人参保类别发生变化且需变更护理服务形式
的,应按规定重新核定。
四、待遇内容
新制度实施后,参保职工可享受医疗护理和基本生活照
料待遇,参保居民可享受医疗护理待遇。参保职工和居民同
时可享受功能维护(康复训练)、精神慰藉、安宁疗护、临
终关怀等照护服务。
(一)医疗护理方面:主要包括疾病的维持性治疗、检
查检验、药品耗材使用等。符合规定的相关费用由护理保险
资金按规定支付。
(二)生活照料方面:对入住机构的参保职工(含专护、
院护、失智专区),可享受全方位的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由
机构根据参保人实际需要提供。根据评估等级不同,每月可
享受生活照料待遇不同,评估等级为三、四、五级发生的生
活照料费,护理保险资金每月支付限额标准分别是660元
(22元/天)、1050元(35元/天)和1500元(50元/天),
其中个人自负10%。重度失智参保职工发生的基本生活照料
费,护理保险资金支付标准对应身体失能人员评估等级五级
标准,每月支付限额标准长期照护、短期照护为1500元(50
元/天),日间照护为750元(25元/天)。
对选择居家照护的参保职工(含家护、巡护),同样依
据评估等级,享受不同的生活照料待遇。评估等级为三、四、
五级的,每周分别可享受由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的3、5、7个
小时的照护服务。小时结算标准按照50元/小时的标准(含
个人自付部分),不足半小时的以半小时计算(25元/半小时);
实际收费低于小时结算标准的据实结算,高于小时结算标准
的,超过部分由参保人自负。生活照料服务内容重点以提供
技术性较强或家庭照料者不能独立完成的事项为主,共确定
了60项具体的居家照护服务。其中,吸痰护理等基本护理
25项、洗澡等基本生活照料17项、吞咽训练等功能维护(康
复训练)15项,药物管理与指导等其他服务3项。鉴于家
庭生活照料的实际,在开展照护服务时,具体服务内容和时
间由患者或家属根据实际需要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商确
定,超过文件规定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小时结算标准等
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个人负担。参保人也可以不享受生活
照料服务,只享受医疗护理服务待遇,但要求护士每周必须
上门1次,医生每月必须上门1次,以便及时了解掌握其情
况。
护理服务收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
规范护理服务收费管理,收费标准应在本机构显要位置公示,
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并在规定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
开。其中,承担院护业务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床位费、伙食
费一并纳入备案和公示范围。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按备案的
标准收费;调整收费标准的,应重新备案。
五、报销比例
(一)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
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费用,报销比例为90%;
(二)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一档
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报销比例为80%,二档缴
费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70%。
巡护期间发生的出诊费、治疗费、医用耗材等费用由护
理保险基金按上述标准支付,期间发生的药品、检查检验等
费用,按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门诊统筹有关规定结算。
六、费用结算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每3个月与参保人办理中途结算,因
病情变化或其他原因结束护理服务的应及时结算。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与参保人结算,按
规定收取应由个人自负的费用,开具符合规定的票据并打印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单》,由参保人或家属签字确认。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与参保人结算时,应如实一次性开具医疗护
理费/医疗费、在院基本生活照料费/居家照护费收据交参保人
或家属,收据内容要详细注明费用总额及项目明细,同时还应列
明护理保险统筹支付额和个人自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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