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1日发(作者:)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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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大街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顾江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杰,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盛巢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社区仙塘工业大道7号丽康创展中心B座805室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609WQ25。
法定代表人:徐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盛巢居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盛巢居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原告变更后的诉讼标的计算),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秀玲
人民陪审员 王永红
人民陪审员 朱 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敏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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