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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6日发(作者:)

XX边城发展集团样板房E04装修工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工程名称:XX边城发展集团样板房E04装修工程

工程地点:XX句容边城国际度假区溪山丽苑样板区

招 标 人: XX仑山湖发展XX

二O一一 年 七 月 第一章 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条款

号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1

1.1

1.1

5.1

6.1

2.1

2.2

3.1

4.1

7.1

7.2

内 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及特征

承包方式

工程质量

招标X围

工期要求

资金来源

招标方法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合格投标人的产生

规 定

边城国际度假区溪山丽苑样板房E04装修工程

句容市边城国际度假区溪山丽苑样板区

本工程为室内装饰、安装(不含空调、地暖、厨柜、厨具、木地板、实木门、装饰灯具、活动家具、洁具、窗帘、壁炉、地毯、扶手栏杆、电器)

包工包料

优秀

详施工现场、招标人设计图纸、本招标文件与相关附件

开工日期: 预计 2011 年 8 月 10 日 开工

总工期 70 日历天

自筹

邀请招标

装饰装修工程:有承接过五星级酒店装修或龙湖、万科、绿城等知名开发商样板房装修业绩)项目经理要求同企业要求;

邀请

合同形式为建筑室内装饰面积综合单价包干,固定总价合同,除非室内装饰面积发生改变,否则合同价款不予调整。如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跟据工程实际发生量增减。

招标人提供设计图纸作为报价依据,投标单位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并结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投标报价。报价形式按照XX省2008版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执行。材料品牌规格质量按照甲方提供的报价。

人民币

以电子形式发出

时间: 2011 年 8月 1 日 16:00时前

各投标人自行勘察,费用自拟

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商务标、技术标各两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另附全套投标文件的电子文件一份。

合理低价评标法(招标人给出的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或最低限价,超出此X围的投标报价直接视为废标)

17.2 工程计价方法12

17.7 合同价

13 17.1 投标工程量

14 16.1

15

16

17

9.2

8.1

18.1

采用的币种

招标文件的发放

踏勘现场

投标有效期

18 20.2 投标文件份数

19 32.3

评标方法

及标准

2 / 55 序条款

号 号

11.1

20

12.1

内 容

投标答疑

规 定

投标人书面(传真)至XX仑山湖发展XX招标中心,传

真: 08。投标答疑截至时间为开标前三日,以书面答复。答疑:cjsecondhome..

地点:XX句容边城国际度假区 XX仑山湖发展XX

截止时间:2011年 8 月 6 日 17 时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前三天将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整汇到招标人帐上:

户名:XX仑山湖发展XX

开户行:农行句容步步高分理处

XX:3293 0104 0002 368

保证金提交形式:电汇、现金或汇票,不接受支票

21 22.1 投标文件递交

22

19.1

38.1

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23

24

投标保证金

退回

履约保函

未中标单位,合同签订后十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函。

合同签订前,乙方提供合同价款10%的银行保函

3 / 55 第二章 投标须知

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1 投标文件由商务标、技术标组成。

1.2 商务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报价,包括报价说明、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2) 企业资质材料;项目经理资质材料

(3)类似工程合同复印件

(4)其他必要的材料

1.3 技术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2)深化设计图纸;

(3)彩色效果图;

(4)所有材料的样本、技术指标等;

2、 投标报价

2.1 鉴于本工程尚属方案设计图阶段,故投标人本次提供工程量清单中如有描述不清的情况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来,时间为取得标书后三日内提出,并根据自身的理解图纸要求结合招标人给出的具体要求同时参考现场的实况等综合因素后予以报价。

2.2 投标人须按照XX省2008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形式进行报价,并报出投标总价、建筑装饰面积包干综合单价。

2.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须知和合同条件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重复,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综合单价或总价为依据。

2.4 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填写综合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人未填写综合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将被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合价内。

2.5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2.6除非招标人通过修改招标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报价。

2.7 本工程合同价款总价包干,投标人应综合考虑现场情况与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和工程清单的差异、市场波动、政策风险、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除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或甲方另做安排外,工程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

2.8 投标人的措施费报价中,须包含室内环境检测工作所需的费用。 3、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3.1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3.2 投标文件应根据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另外,投标文件中技术标书必须经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签字认可,商务标书必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认可。

3.3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3.4 一套完整的投标文件分为“商务标”与“技术标”,分开装订;

3.5 投标文件正本内须提交一份全套投标文件的电子文档;

3.6投标人在报价表中,必须明确所有装饰材料的品牌、型号,提供所有装饰材料的图片、样本。

3.7 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标(正本和副本)和技术标(正本和副本)应分别密封包装在两个密封袋里,并在密封袋上相应注明商务标和技术标。然后,将密封包装好的商务标和技术标应统一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并在密封袋上注明投标文件、工程名称以及投标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3.8 以下材料须与投标文件一起提供样品:

1)门五金(拉手、门锁、铰链);玻璃铰链 地弹簧 (甲供)

2)石材踢脚 石材腰线

3) 实木踢脚

4)卫生间瓷砖或石材(墙与地)瓷砖腰线 ,厨房欧式花砖( 甲供)

5)450*450陶砖

6)开关面板 插座面板

7)过门石

8)电线

9)网络线、线

辅材表:

5 / 55 名称

石膏板

乳胶

万能胶

枪钉

蚊钉

乳胶漆

电视线

线

网络线

电线

线管

水管

901胶

滑石粉

熟胶粉

石膏粉

防水

水泥

规格

X

袋(50Kg)

品名

可耐福

扬子R宁扬

歌俩好

欧美佳

山湖

远东

安普(宝光)

远东

中财/光华

金牛PPR

扬子R宁扬

宁兰

高士

白玉兰

比亚特

海螺

产地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等级

国标线

国标线

国标线

国标线

国标

备注

1.2*2.4/1.2*3/9.5㎜

无醛型

环保型

(甲供)环保型

XX电视台专用

2*0.5

8芯线

1.5/2.5/4㎡

4*2.8热水管

无醛型

500目

防霉三合一

32.5水泥

不仅限此表如有遗漏请投标单位补充。

4、 开标、评标、合同签订

4.1本次招标为招标人自行邀请招标,开标、评标工作由招标人组织,进行公平、公正选择中标人。

4.2本次招标的边城集团样板房E04的室内装饰工程,按一个独立的标段进行评标,并按标段确定中标人。

4.2 评标、定标原则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室内设计图纸进行深化设计,并进行报价与材料的配置,提出装饰施工标准与要求,并提供装饰效果图,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招标人在评审中,按照“性价比”最高的原则确定最终的中标人。

6 / 55 第三章 合同条款

合同编号: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设计与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边城国际度假区溪山丽苑样板房装修工程

工程地点:句容市边城国际度假区溪山丽苑样板街区

招 标 人:XX仑山湖发展XX

承 包 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7 / 55 第一部分 合同条件

一、 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含义。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合同:是指为实施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条件、协议条款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2.协议条款:是指结合具体工程,除合同条件外,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3.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X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4.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

5.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6.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7.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8.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9.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本合同工程的装饰或二次及以上的装饰,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且乙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10.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

11.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12.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3.合同价款: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

14.追加合同价款:在施工中发生的、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5.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

16.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17.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开工日期。

18.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竣工日期。

19.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20.分段或分部工程:协议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21.施工场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

8 / 55 22.施工设备和设施: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和设施。

23.工程量清单: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

24.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25.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等。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监理合同;

6.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7.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8.标准、规X和其它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协议条款第35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少数民族语言书写、解释和说明。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X。没有国家标准、规X时,有行业标准、规X的,使用行业标准、规X;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X的,使用地方的标准、规X。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X。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X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和设计单位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X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X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规章。

第四条 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7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需要超过协议条款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 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9 / 55 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XX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地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委托监理。本工程甲方委托监理,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在本合同协议条款内明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应履行的职责。

本合同中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职责不能相互交叉。

非经甲方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作出公正的处理。

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XX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甲方工作。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0 / 55 1.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施工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或承担乙方在不腾空的场地内施工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合同价款内;

2.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热力、电讯等管道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的地点,并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需要;

3.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4.协调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乙方按合同的约定顺利施工;

5.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请报批手续;

6.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7.向乙方有偿提供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设备和设施。

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九条 乙方工作。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XX书允许的X围内,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在腾空后单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在新建工程或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上述设施和人员由建筑工程承包人或建筑物使用单位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6.按协议条款的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通过甲方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乙方修复,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分段和分部工程,其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11 / 55 要求提出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延期开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7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7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二条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工期延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工程款未按时支付;

5.不可抗力;

6.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可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协议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7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追加合同价款和承担;

5.提前竣工受益(如果有)的分享。

四、质量与检验

第十五条 工程样板。按照协议条款规定,乙方制作的样板间,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样板间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制作样板间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12 / 55 第十六条 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X、设计和样板间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检查检验合格后再进行检查检验应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的顺延。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调解,调解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第十八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符合规X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第十九条 重新检验。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条 合同价款与调整。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13 / 55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累计超过8小时;

5.协议条款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方法及X围。乙方在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天数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7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对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应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给予乙方的风险金额或按合同价款一定比例约定风险系数,同时双方约定乙方在固定价格内承担的风险X围。

第二十一条 工程款预付。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工程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工程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代表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根据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以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工程价款,经甲方代表签字后支付。甲方在计量结果签字后超过7天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付款。协议需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从计量结果签字后第8天起计算的应付工程价款利息。

六、材料供应

第二十四条 材料样品或样本。不论甲乙任何一方供应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第二十五条 甲方提供材料。甲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生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

14 / 55 甲方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3.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4.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5.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时间,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检验通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六条 乙方供应材料。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X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规X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应禁止使用,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X、设计和样品要求,乙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七条 材料试验。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甲方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七、设计变更

第二十八条 甲方变更设计。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回合同价款和相应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九条 乙方变更设计。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门批准。合理化建议节约的金额,甲乙双方协商分享。

第三十条 设计变更对工程影响。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15 / 55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三十一条 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及工期。

发生设计变更后,在双方协商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设计变更影响到工期,由乙方提出变更工期,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竣工日期。

甲方代表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及工期,在乙方提出后7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有关工期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有异议,按第三十五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八、竣工与结算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保管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或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三十三条 竣工结算。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在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支付工程款,并将副本送乙方。乙方收到工程款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报告后14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15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同期贷款的最高利率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修。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X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并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

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7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16 / 55 造成返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采取按合同价款约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14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和按协议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退还乙方。

九、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五条 争议。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所接受;

4.仲裁委员会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六条 违约。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履行自己的其他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费用和从支付之日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X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协议条款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作出答复,超过7天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索赔。甲方未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提供条件、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索赔的意向;

3.在发出索赔意向后14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交全部和详细的索赔资料和金额;

4.甲方在接到索赔资料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7天内未作答复,视为该索赔已经批准;

5.双方协议实行一揽子索赔,索赔意向不得迟于工程竣工日期前14天提出。

十、其它

第三十八条 安全施工。乙方要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自17 / 55 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要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在不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应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和防火措施,确保建筑物内的财产和人员的安全,并报甲方代表批准。安全保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的使用。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实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实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条款约定分摊或分享。

第四十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灾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和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四十一条 保险。在施工场地内,甲乙双方认为有保险的必要时,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建筑物和施工场地内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意外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乙方办理施工场地内自己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当乙方为分包或在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办理自己的各类保险。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4天内向甲方提供建筑工程(建筑物)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4天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四十二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由于不可抗力及其它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费用,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已经定货的材料、设备由定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18 / 55 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四条 合同份数。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答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19 / 55

第二部分 协议条款

甲方:XX仑山湖发展XX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XX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边城国际度假区溪山丽苑样板房装修工程

工程地点:湖西样板区

承包X围:详见图纸和招标附件

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有权对合同内工程X围进行局部调整和修改,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任何由此引起的修改费率及追加额外补偿要求均不获批准。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2 开工日期:接到中标通知后7天内进场,接到中标通知后第7天作为合同工期考核起始点或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指令之日为起始点。

竣工日期:

总日历工期天数:70天

1.3 质量目标: 优良

1.4 合同价款: ¥

大写: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见合同条件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和适用标准及法律

3.1合同语言:中文

3.2适用标准、规X:国家颁发的现行标准、规X

20 / 55 3.3适用法律、法规:国家颁发的现行法律、法规

第四条 图纸

4.1图纸提供日期:合同签订后一周内

4.2图纸提供套数:肆套

4.3图纸特殊XX要求和费用: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资料

第五条 甲方代表

5.1甲方代表XX和职称(职务):

5.2甲方赋予甲方代表的职权:负责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的一切事项,行使发包人代表的权利,包括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发包人的工作、对监理、承包商工作的检查及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授予发包人的相关权力。

5.3甲方代表委派人员的及责任X围:

(1)审核确认乙方购买材料、品牌、价格;

(2)签发设计变更单;

(3)现场增减工程签证;

(4)检查施工进度;

(5)验收工程质量;

(6)核付工程进度款;

(7)处理施工中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

6.1监理单位名称:

6.2总监理工程师XX、职称:

6.3总监理工程师职责:按监理委托合同,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X》

第七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驻工地代表必须为投标的项目经理本人。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总工等主要行政与技术领导必须常驻工地。

(1)、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之前,投标书内承诺配备的项目管理机构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合理日期进场,以保证项目管理机构有效运转;

(2)、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经理、项目组织机构管理人员不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换,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追究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21 / 55 (3)、如因特殊原因相关人员不能履行职责而确需更换人员,须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发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10万元;违约金可从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

(4)、承包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交项目经理常驻现场工地承诺书。项目经理每周驻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每日不少于8小时且每周不得少于40小时,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每周召开的工程例会,有事必须请假。如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同意违反上述规定,每缺勤一日支付违约金1000元整,每缺席一次例会支付违约金2000元整。如一周有二个工作日或二个月累计10个工作日不在现场或二个月缺席例会三次的,视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承包人清退出场,解除合同的同时不免除承包人应当承担的上述违约责任。上述违约金可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8)、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经理的考勤记录,考勤记录每月向发包人上报一次。工作日期间项目经理不在现场连续超过4小时需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请假,未经批准离场视为缺勤一天。

第八条 甲方工作

8.1 提供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已具备开工条件

8.2 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提供施工用水、电接驳点于楼内,由乙方安装水、电表,计量付费。通讯由乙方自行解决。

8.3 需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根据施工需要甲、乙方及时协调解决。协商不果的情况下,乙方必须服从监理工程师的处理决定。

8.4 需要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关系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配合各施工单位的施工:

(1)承包人应与土建总承包商积极协调与配合,凡须由土建总承包商开洞、钻孔等工作,应提前书面请示土建总承包商,由土建总承包商统一安排;承包人需在楼板、墙面打膨胀螺栓等工作时,应与土建总承包商协商一致,不得破坏已施工好的预埋管线,否则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承包人应与其他承包商如门窗安装、栏杆安装承包商等单位积极协调配合,凡由安装承包商于墙面、地面开槽、开沟、打膨胀螺栓等工作,应提前书面请示土建总承包商及本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任何因协调、配合不当而导致的返工、已完成品的破坏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发包人不对此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8.5 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满足正常施工需要

8.6 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开工前一周内完成

8.7 向乙方有偿提供的设施内容:如有则另行协商

第九条 乙方工作

9.1 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及要求: /

22 / 55 9.2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每月25日提供3份当月完成工作量的报表

9.3 施工场地防护工作的要求:执行合同条件的相关规定,注意安全保障,确保行人和其他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引起的安全问题,由承包人负全责并承担所赔偿的费用。

9.4 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控制的要求:符合施工场地规定的要求,按发包人的文明工地要求执行。

9.5 保护建筑物结构及相应管线和设备的措施:保护原建筑物、管线、设备不得破坏。保护其他承包商的已完成品不得破坏,否则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9.6 建筑成品保护的措施:无特殊要求,按常规处理。

第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

10.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总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一个星期。 未按要求时间上报计划或不报,每次交纳违约金200元。

10.2 甲方代表批准进度计划的时间:收到进度计划后一周内。

10.3 如果甲方认定乙方在某一阶段劳动力投入不足而持续一周无法完成当周进度计划时,甲方可将乙方承包X围内的部分工程直接分包给其他承包商,并按其他承包商所要求的合理造价扣减承包人合同价款,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10.4 正常施工阶段,承包人必须保证每天不少于甲方确认过的施工组织计划的劳动力。由监理工程师每天对现场工人数量进行统计,每天缺少一人扣工程款50元。

第十一条 延期开工

除本工程合同主要条款内对延期开工的约定之外,还应执行以下条款:

11.1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二条 暂停施工

除本工程合同主要条款内对暂定施工的约定之外,还应执行以下条款:

12.1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23 / 55 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三条 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担保承担任何费用的补偿: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第十六条 检查和返工

16.1 在进行全面施工之前,发包人将选择样板由承包人完成,并根据其效果确定最终的材料选用方案、色彩搭配方案等。样板的施工是本工程施工的一部分,承包人在样板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可能反复对某些装饰部分提出不同的修改、返工,以达到最终的效果。承包人不得对此类修改、返工提出索赔或费用补偿。

1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的自检,同时监理工程师、发包人都可能对承包人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如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认为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将书面提出返工要求,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并须于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16.3 发包人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发包人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等级 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标准,合格要求;

第十八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8.1 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由土建单位将工作界面向乙方交接,一旦完成界面交接,该区域内的成品保护的义务与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执行合同条件

第二十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24 / 55 20.1 合同价款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20.2 调整的方式:

(1)承包人签订合同前,完成最终装饰方案配置、材料品牌、档次、型号的确认工作,并按此技术条件编制最终合同价款表,确定最终固定装饰面积的单价。

(2)除非发生较大的材料式样变更、材料品牌变更,否则其他设计调整不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理由。

(3)发生以上变更时,由乙方申报合理材料价格,甲方认质认价后确认最终材料价款,并作为材料价差调整的依据。

(4)装饰面积的变化作为结算的调整依据,最终合同价款按最终确认的装饰面积乘以面积单价确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预付款

21.1 预付工程款总金额: /

21.2 预付时间和比例: /

21.3 扣回时间和比例: /

21.4 甲方不按时付款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合同条件

第二十二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2.1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每月25日填报本月完成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审核甲方批准。

第二十三条工程款支付

23.1 工程款支付方式:按进度支付工程款。

23.2 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

承包人按完成的工程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及工程款支付申请,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完整的已完工程量报告及工程款支付申请资料后,按实核查已完工程量,并报送发包人复核,最终复核结果作为支付依据。变更价款不在中期工程款中支付。

支付比例:以扣除清单中其他项目费的招标人部分的费用和甲供材料费用后的合同价款为支付基数,每月支付由发包人审核后的当月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0%。全部工程完工且竣工验收合格付至支付基数的80%。结算审计后付至审计价的95%,留5%为质保金。

23.3 甲方违约的责任:执行合同条件

第二十四条 材料样品或样本

25 / 55 24.1本工程所用材料由投标单位自行采购,招标人推荐主要材料的品牌及型号,由投标人在推荐X围内选择品牌并自行报价。投标人报价书中必须详细说明报价的材料表中时所用材料的品牌、产地、规格。如招标人所推荐的品牌X围内无环保认证产品,则投标人所选品牌、档次应高于招标人所推荐的品牌、档次,并应提供充分、有力的依据以足够证明其所选品牌质量、环保性能优于招标人土推荐的品牌,且外观效果一致。

招标文件中未提供推荐品牌的材料,由投标人自行选择材料品牌,必须为环保认证、无毒、低辐射与低挥发性的产品,涉及消防功能的材料必须选用具有消防认证且已获得工程所在地的消防主管部门准入使用的材料。

24.2 承包人进场后,应按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材料品牌、型号提交材料样本和材料样品供发包人选择。发包人保留对承包人所报材料品牌、型号进行修改、更换的权利;发包人有权在推荐品牌X围内按同档次型号修改材料的品牌与型号,价格按原合同单价执行;如更换非推荐品牌、型号的材料造成材料价格差异,将按更改后确认的材料的价格替换原材料价格计入结算,调整时仅对材料差价作相应调整,其余费用不调整。

24.3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报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24.4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有合格证、质保单等相关证明,辅助材料品质要求需与主材品质相匹配。

第二十五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无

25.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附清单):如发生甲供材料、设备供应时,要求乙方提前30日向甲方提供材料供应计划报表,内容包括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品牌、数量;提前5日申报进场时间。材料设备计划、报表须经监理审核确认,承包人应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严格审定,如因乙方提供的计划不准造成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26.1 执行合同条件。

26.2 对于承包商采购材料,主要材料供应商必须由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共同考察决定;其他材料供应商自行选择,但须得到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认可。未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决定或认可,承包商不得私自将材料运进场,更不得用于本工程。承包人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现场清点、抽样检查,并提交质量证明资料至监理工程师报验收。

26.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6.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6.5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6 / 55 26.6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由承包人呈报代用材料名称、性能、生产商、样品及其他发包人或承包人认为必要的资料至发包人,经发包人选定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6.7 任何原因导致材料无法及时供应的情况或趋势出现,发包人均有权将此材料调整为甲供。

第二十七条 材料试验

27.1材料的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及使用等相关技术文件应完备齐全,与材料同时交付,并由承包人妥善保存,以备竣工时移交发包人。

27.2发包人的上述要求并不免除承包人对所采购的材料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甲方变更设计

28.1 重大设计变更按发包人变更程序执行。承包人收到设计变更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完整资料,经发包人确认后可以调整合同总价的按招标文件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 乙方变更设计

29.1承包人提出的任何变更设计建议必须书面提交,征得原设计单位的确认,并经发包人批准之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 执行合同条件

第三十一条 确定变更价款

31.1本次招标的展示工程,实行包工包料的装饰面积固定单价合同,经发包人、设计人、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设计变更引起的材料变更,按下列办法相应调整:

①承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根据承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算;

②承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参考工程当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当期造价信息由承包人呈报价格经发包人监理、招标人审核确定。

31.2 承包人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指示完成的其他工作,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签署的签证,且须经双方确认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经发包人审核后确认工程费用。

31.3 任何设计变更、工程签证、零星工程等均不再引起措施项目费用的增加或减少。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

32.1 乙方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竣工后14天内提供肆套竣工图纸

32.2 乙方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和份数:竣工验收前3天提供4份竣工资料

第三十三条 竣工结算

33.1 结算方式:

本工程完工后,由乙方按实提交结算文件报监理及甲方审核,最终确定的工程价款以甲方审计价作为合同支付限额。

27 / 55 工程竣工结算时,如承包人工程结算被核减额超出审计单位审定价的5%时,则超出部分的审计费用(依据发包人与跟踪审计单位签订的合同为准)由承包人承担,并在工程款中扣减。

33.2 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

33.3 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收到结算报告后三个月

33.4 甲方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银行的时间:批准结算报告后15天

33.5 甲方违约的责任:执行合同条件

第三十四条 保修

34.1 保修内容、X围:所有施工X围内的工程内容

34.2 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见质量报修书的约定

第三十五条 争议

35.1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 句容市人民法院 裁决。

第三十六条 违约

36.1 违约的处理:执行合同条件

36.2 违约金的数额: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每天支付违约金5000元/天,最多付至合同价款的5%,同时发包人保留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36.3 损失的计算方法:施工过程中另行协商

36.4 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利息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36.5 项目经理未经请假,越过1天不到现场,按每天500元交违约金。对国家规定的检查、验收项目,未按要求提前15天向建设单位申报,造成影响的,交纳违约金1000元/次

第三十七条 索赔 执行合同条件

第三十八条 安全施工

38.1

38.2

38.3

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X》规定,按市级安全文明工地要求执行。

承包人自行搭设承包X围内的安全设施。

生活设施由发包人根据现场情况划定区域由承包人自建生活设施,包括生活用水设施、生活用电设施。

第三十九条 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 无

第四十条 不可抗力

40.1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28 / 55 火灾或自然灾害、近十年连续越过人体温度7天、九级及以上的持续半小时以上的台风、8级及以上地震裂度等。

第四十一条 保险

41.1 除工程所在地政府或劳动部门规定需购买的保险外,承包人还须对进场施工的工作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与第三人意外险。

41.2 发包人工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由发包人购买。

第四十二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执行合同条件

第四十三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43.1 合同生效日期: 合同双方签订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合同份数 正本两份

44.1 合同副本份数:四份

44.2 合同副本的分送责任: /

44.3 合同制订费用:无

补充条款:

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除发包人同意外,承包人不得分包。

2、发包人有权确定、调整或修改主要材料的品牌、型号等内容,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修改原合同中的任何费率或措施费等,或提出要求任何额外的费用补偿。

3、发包人有权对工程X围进行局部调整,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修改原合同中的任何费率或综合单价、措施费等,或提出要求任何额外的费用补偿。

3、如果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以及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涉及到有关费用或者追加合同价款的说明、要求,或招标文件规定需包含在投标总价中而投标人声称未包含在投标总价中的费用,发包人均不视为正式要求,将不予任何意义上的接受或认可。

4、承包人作为具有装饰设计经验与能力的承包商,应从专业的角度为本工程的设计上提出合理的优化设计建议,以达到美观与使用功能提升。

5、乙方结算书中提供的工程变更单、现场签证单等造价变更凭据须具有经甲方盖章确认的原件方可作为有效结算依据。

6、甲方确认可进入工程结算的设计变更和签证规定:设计变更必须经甲方有相关权限的部门和分管领导等责任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合同承包X围以外的甲方另行安排和要求完成的工作内容或工程量,已签证形式进入结算,但必须是经甲方有相关权限的部门和分管领导等责任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后方为有效的签证。其他任何缺少责任人签字和无公司印章的都为无效29 / 55 签证(如仅有监理单位签字或盖章及甲方工程师签字等形式视为无效),结算一律不予认可。工程签证单当月办理有效,逾期不予认可。

7.1合同双方若产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妥,则句容市法院管辖。

7.2买卖双方的联络方式均以本合同所记载的、传真、通信地址为准,买卖双方保证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以书面方法通知对方,否则另一方以原联络方式所做任何通知均为有效。涉及书面形式的通知(挂号信、EMS方式投递)的,以寄出之日(邮戳为准)起五日即视为送达。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信地址向另一方发送书面文件(挂号信或EMS方式)被退回的,亦视同已经送达。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 :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1: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30 / 55 发包人(全称):XX仑山湖发展XX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XX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施工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X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X围: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为 承包人所承包X围。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装饰工程质保期为两年;其中防水工程质保期为5年。

安装工程、设备质保期为两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X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产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X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质量保修金为结算审计后审计价的5%。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不计息。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严格执行保修业务的前提下,在进入保修期阶段一年后原则上28日内不计息支付至质保金的70%,进入保修期阶段两年后在不超过30天内不计息支付所有余款给承包人。

六、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七、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31 / 55 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2010年

附件2:

月 日 2010年廉洁协议格式

32 / 55

月 日

立协议单位:

甲方:XX仑山湖发展XX

乙方: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市有关建设工程廉政建设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建设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

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XX省关于建设工程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及材料设备供应商处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履行责任、义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4、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乙方或者接受乙方及材料设备供应商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5、双方不得相互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经济活动。

6、甲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乙方工作人员及(或)承包商及材料设备供应商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7、乙方不得以洽谈工作、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及材料设备供应商邀请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8、乙方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甲方不得接受乙方及材料设备供应商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9、双方如发现对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对方领导或者对方上级单位举报。双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对方进行报复。

10、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或收受材料设备供应商贿赂,甲方视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轻重,扣除乙方合同价格的2%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本廉洁协议作为施工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33 / 55 签约日期:2010年 月 日

第四章 工程X围、主要材料技术要求

34 / 55 本次招标的办公室招标X围为样板房E04包括公共部份。

1、工程X围

1)、天棚工程:含吊顶材料、吊顶板、喷涂、装饰线条、艺术造型等;

天棚吊顶上的开孔工作由承包人承担。

2)、地面工程:地面铺装、踢脚线、走线等均包含在内;地面抹灰、龙骨、开槽、开孔等均在承包人合同X围;

3)、墙面工程:墙面铺装、腰线、造型、喷涂等均包含在内;轻质隔墙及隔音材料、龙骨、开槽、开孔、墙的调整等均在承包人内合同X围;

4)、移动家具不在本次招标合同内:

5)、门窗:外墙门窗、进户门、车库门及其栏杆均不在合同X围内,其他室内门、窗均在本次招标X围内;门窗包含门套、窗套;

6)、卫生设施:卫生间所有固定设施均在本合同X围内;

7)、设备:空调系统、监控系统、热水锅炉均不在合同X围内。

8)、水电安装:给水、动力电气系统、照明系统及灯具全部包含在本次合同X围内。同层排水系统不在本合同内。

9)、楼梯栏杆:不包含在本次合同X围内。

附件1:投标选样模板(附后)

35 / 55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工程

投标文件

标段名称:

招标编号:

( 本)

投 标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年月日

36 / 55 商务标投标文件目录

(一)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函

(三)法定代表人XX明书

(四)项目经理有关承诺

(五)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六)材料价格表

37 / 55 (一)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XX)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XX)为我公司签署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内容。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性别年龄

XX:职务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

38 / 55 (二)、投 标 函

致:

1、根据已收到的工程的招标文件,遵照规定,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认真研究上述工程招标文件后,我们将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愿以人民币 (大写) 元

(小写) 总价,按上述工程的合同条件、技术规X、图纸、工程量清单的条件承包本次招标X围的全部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

2、如果我方的投标被接受,我们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将按中标通知书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按招标文件所列的合同条件及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开工令后,严格按开工令上的开工日期为本工程施工,并按招标人批准的工程进度完成,准时交付合同包括的工程,不致使总工期有所延误。

4、一旦我方中标,我们保证工期为总日历天 ,并保证本工程质量达到标准, 质量目标为。

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7、我方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的投标保证金与本投标文件同时提交。

8、我们同意承担我单位为投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9、一旦我方中标,我们保证拟派作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并常驻现场。

10、一旦我方中标,我们保证在签订施工合同后提供10%合同价的银行保函作为预付款的担保。

12、本投标函的投标报价为投标人的最终报价(包括所有价格优惠)。

投标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 传 真: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XX:

开户银行地址:

日期:2011年 月 日

(三)、法定代表人XX明书

39 / 55 单位名称:

地址:

XX:性别: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

投标人:(公章)

日期:2011年

(五)、报价表

1、 封面

2、 投标总价

3、 投标报价总说明

4、 工程项目总价表

5、 清单报价表

6、 措施清单计价表

说明:所有投标报价表均可根据所提供格式自行扩展。

(封面)

40 / 55

特此证明。

月 日 工程

清 单 报 价 表

投 标 人: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委托代理人:

编制时间:

单位盖章)

签字或盖章)

41 / 55

( (

投标总价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时间:

42 / 55 投标报价总说明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43 / 55

工程项目总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金额(元)

44 / 55 清单报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 工程

金额(元)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本页小计

合计

措施清单报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45 / 55

共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合计

主要材料价格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规格、型号等

品牌

序号 材料名称

特殊要求

产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46 / 55

说明:产地注明为国产的,应包括合资产品。

技术标投标文件目录

(一)企业基本状况一览表

(二)项目人员汇总表

(三)项目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简历表

(四)主要熟练工人/领班人员安排表

47 / 55 (五)企业承担同类或类似工程项目汇总表

(六)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七)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八)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表

(九)投标人认为需补充的其他资料

(一)企业基本状况一览表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企业资质

承包经历

职工人员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传 真

主要经营X围

年(国内) 年(国际)

总人数: 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48 / 55 组织机构框架图

(包括结构、领导成员、主要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数量等情况)

(二)项目人员汇总表

人员总数

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

行政人员

其他

工人

49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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