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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7日发(作者:)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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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汉红杉树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团结大道1088号13栋2F-D-009号。
法定代表人:夏志元,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雨,湖北搏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云威,湖北搏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绪,*,1995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武汉市尚邦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团结大道1088号铁机盛世家园18栋2F-D-022号。
法定代表人:宁刚。
原告武汉红杉树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绪、被告武汉市尚邦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红杉树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饶云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红杉树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武汉红杉树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施余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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