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7日发(作者:)
农村自建房包工包料纠纷案例
原告观点
原告第十一项目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建房款216790元并承担自2015年1月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损失(按照月利率1.5%计算);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2年7月份,原告承建被告位于富县张村驿镇川口村自建民房工
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2013年10月份,工程完工后,原告将工程交
付被告使用,后经双方结算,工程总价款为364790元,增加变更部分工
程款12000元,合计37679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60000元,剩
余21679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观点
被告*****辩称,对剩余工程款数额及未支付的事实无异议。原、被
告双方对工程价款进行口头结算,对结算数额予以认可;但对原告所实施
的建房工程质量存在异议,也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进行修建,房屋质量出
现问题也未及时处理。
案件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均无异议,予以采信。被告未向法庭
提供证据。2012年7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房施工合同,原告
承建被告位于富县张村驿镇川口行政村自建民房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
料,工期为240天。2013年10月份,工程完工后,原告将承建工程交
付被告验收使用,后经双方进行口头结算,工程总价款为364790元,增
加变更部分工程款12000元,合计376790元。被告已实际支付原告工程
款170000元,剩余206790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建房合同第十条第7项约定,如果乙方在
给甲方交工之日,甲方不能给乙方提供合法贷款手续,甲方应向乙方承担
所欠款项的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意思表示双方
真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原告按期完成工程并交付被告,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价款而未支付,构
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原告给其所修建的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未按合同约定施工,但未向法庭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
予以证明,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诉,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应按照合
同约定完成工程并交付使用,被告应按约定及时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及利
息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的主张,予以
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
九条、第二百六十九、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建房款206790元并
承担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损失(按照月息1.5
分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计2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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