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3日发(作者:)
沈阳方林锦华置业有限公司、宋戈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
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销
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08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70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帆吕长辉谢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沈阳方林锦华置业有限公司;宋戈;王冠
【当事人】沈阳方林锦华置业有限公司宋戈王冠
【当事人-个人】宋戈王冠
【当事人-公司】沈阳方林锦华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贾晓东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张婷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贾晓东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张婷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贾晓东张婷
【代理律所】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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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沈阳方林锦华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宋戈;王冠
【本院观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合同约定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诉人方林公司与被
上诉人宋戈、王冠之间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
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上诉人方林公司在二审期间自认,其在宣传案
涉房屋所在楼盘的广告中载明,案涉房屋为珠江五校和虹桥中学双学区总校。但沈阳市皇姑
区教育局于2021年6月公布的说明中载明,案涉房屋所在的学樘府二期(昱樘)项目的小学学
区划入雷锋小学,与上诉人方林公司宣传的不一致,故上诉人方林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责
任,应返还被上诉人“暂收款”2万元。综上,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
上所述,上诉人方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
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沈阳方林锦华置
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01: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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