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4日发(作者:陶瓷十大名牌有哪些牌子)

南京言色宅配家居有限公司与王敏、深圳市祥豪源家俱有限

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7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42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礼苋

【审理法官】陈礼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南京言色宅配家居有限公司;王敏;深圳市祥豪源家俱有限公司

【当事人】南京言色宅配家居有限公司王敏深圳市祥豪源家俱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敏

【当事人-公司】南京言色宅配家居有限公司深圳市祥豪源家俱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谢喆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颜瑞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伍德春广

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谢喆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颜瑞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伍德春广东

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谢喆颜瑞伍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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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

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南京言色宅配家居有限公司

【被告】王敏;深圳市祥豪源家俱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

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中,王敏与言色宅配公司共签订了

编号为2406至2409的四份销售合同,其中涉及材质为黑胡桃木且王敏主张撤销的仅为部分

家具,编号为2409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定制榻榻米、定制橱柜等家具的买卖关系依然有效。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发回重审拍卖折价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认为】针对焦点3,本院认为,本案中,***与言色宅配公司共签订了编号为2406至

2409的四份销售合同,其中涉及材质为黑胡桃木且***主张撤销的仅为部分家具,编号为

2409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定制榻榻米、定制橱柜等家具的买卖关系依然有效。因双方对于编号

为2409销售合同中部分家具是否实际交付仍存有争议,且言色宅配公司在一审中并未就欠付

货款提起反诉请求,故一审法院对于***欠付的45000元货款未从退还货款中予以抵扣,该处

理并无不当,且言色宅配公司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未受到不利影响。上诉人主张将***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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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

付的45000元货款在退还货款中予以抵扣,该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

上所述,上诉人言色宅配公司关于加判退货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上诉人的

其他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实体处理略有不

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

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3民初8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第二项; 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产品销售合同》中涉及材质为

“黑胡桃"的25件(套)家具以及“主卧衣柜和次卧衣柜"退还给上诉人南京言色宅配家居有

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0806元,减半收取5403元,由南京言色宅配家居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6

元,由南京言色宅配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更新时间】2022-09-23 00:27:0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25日,***(买方)与言色宅配公司(卖

方)签订《南京言色宅配家居公司产品销售合同》四份(编号分别为0002406、0002407、

0002408、0002409),约定言色宅配公司向***销售黑胡桃材质的沙发(金额为19200元)、

黑胡桃材质的床、书桌等24件(套)家具(金额为111200元)、主卧和次卧衣柜以及定制

榻榻米等家具(金额为114600元),以上货款共计245000元,收货地址为南京市江宁区某

某路X号某某桐语X幢XXX室。后***向言色宅配公司支付199200元,加上***抽奖抵扣的

800元,***目前还有45000元尚未支付。 2018年3月31日,言色宅配公司依据以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订货内容,向第三人祥豪源公司订购沙发、床、衣柜等家具,第三人向言色宅配公司发出

《订货单》,注明产品颜色为黑胡桃,材质为胡桃木,金额为86620元。2018年7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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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第三人通过物流公司向***发货,送货单上也注明沙发、床、衣柜等家具颜色为黑胡桃。

2018年11月,第三人将补货也发送给言色宅配公司。 2018年11月底,言色宅配公司将上

述合同中约定的黑胡桃材质的家具、主卧和次卧衣柜以及其他部分家具送货给***并安装,

***收货后发现言色宅配公司所供货物材质与约定不符。言色宅配公司遂委托涉案家具的生产

厂家第三人祥豪源公司对家具材质进行确定。2018年12月18日第三人祥豪源公司出具《说

明》,确认其生产的新中式产品主材为人面子木。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

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

务的费用的三倍。 就本案而言,***向言色宅配公司订购家具,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中

明确约定***订购的部分家具材质为黑胡桃木,而言色宅配公司从第三人处订购并交付给***

的家具材质为人面子木,而非黑胡桃木,但言色宅配公司在交货时并未告知***,故言色宅配

公司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因此***现提出撤销涉案产品销售合同中对沙发、床等约定为黑胡桃

木材质的家具部分的合同条款并由言色宅配公司退还相应货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

据,言色宅配公司对此也同意撤销,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退还货款的具体金额,虽然涉

案产品销售合同中对沙发、床等家具明确记载了材质为黑胡桃木,而主卧衣柜和次卧衣柜并

未明确记载材质要求,但在言色宅配公司向***发送的货物清单以及言色宅配公司向第三人订

货、第三人向***发货的相关材料中,均将主卧衣柜和次卧衣柜与沙发、床等家具记载为一个

整体,结合主卧衣柜和次卧衣柜的价格与其他家具相当,款式颜色也相同,可以认定主卧衣

柜和次卧衣柜也属于双方约定的黑胡桃木家具,故言色宅配公司应当退还的家具货款金额为

174160元(19200元+111200元+29600元+14160元)。同时因言色宅配公司提供商品有欺诈

行为,应当按照***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的价款的

三倍,故对于***要求言色宅配公司赔偿货款52248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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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色宅配公司辩称,言色宅配公司是应***的要求从第三人处代为订购家具,故造成本

案纠纷发生的最直接原因是第三人所供家具不符合合同约定,言色宅配公司不存在任何欺诈

行为,但涉案产品销售合同明确约定卖方为言色宅配公司,收取***货款的也是言色宅配公

司,言色宅配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相反,依据第三人和言

色宅配公司之间的订货单、发货单等证据,可以认定与第三人存在买卖关系的是言色宅配公

司,因此言色宅配公司上述答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言色宅配公司还辩

称,***看过戴志鹏发在微信朋友圈的家具广告后认可所购买的家具就是为黑色胡桃木的家

具,而非材质为黑胡桃木的家具,且言色宅配公司也不清楚人面子木又叫黑胡桃,故言色宅

配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但***对以上主张不予认可,认为其购买的是黑胡桃木材质的家具,

言色宅配公司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而言色宅配公司作为专门销售家具的商家,称其不

清楚黑胡桃木和人面子木材质之间的区别,与常理不符,故法院对于上述答辩意见,也不予

采信。 一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与南京言色宅配家居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5日

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中涉及材质为“黑胡桃"的25件(套)家具以及“主卧衣柜和次卧

衣柜"的部分;二、南京言色宅配家居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退还***货

款174160元,并赔偿***货款522480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言色宅配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上

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和行为,原审判决对上诉

人构成欺诈行为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副经理王飞相识,2018

年3月,***到上诉人位于南京高力文化大厦尚未正式营业的店面看家具,当时***看中了上

诉人店面陈列的一套家具,但嫌价格高。王飞就向其介绍了手机微信里同行戴志鹏(即祥豪

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朋友圈中展示的套装家具,被上诉人查看后确认愿意购买该套家

具,并要求上诉人代为订购。为履行与被上诉人的买卖合同,上诉人与祥豪源公司签署确认

了《家具订货单》,明确订购家具材质是“胡桃木",颜色是“黑胡桃"色。被上诉人提出对

材质有异议之后我方立即与祥豪源公司联系,祥豪源公司出具材质为人面子木的证明时,上

诉人才知道出了问题,我方实际上也是受骗了。由此可见,上诉人明确了家具的材质和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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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约定的材质和颜色一致,这充分证明了上诉人没有任何欺

诈的故意。2.原审判决对涉案产品数额计算错误。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家具价格为174160元系

计算错误。在被上诉人订购的家具中,明确为胡桃木材质的家具总价为沙发和床、书桌等共

计人民币130400元,并不包括未约定材质的橱柜、门等定制产品,但原审判决将该两项也计

算入涉案产品数额中,是多算误算。3.原审未将被上诉人未付货款45000元予以扣除,存在

不当。本案既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审判决也已认定被上诉人***尚有45000元的货款尾款尚未

支付,但原审判决对该尾款部分却没有进行任何认定和处置,该45000元如果判决上诉人承

担退货退款和三倍赔偿责任,应当在赔偿金额中予以抵扣。原审判决对于涉案的家具如何处

理也没有做出判决,家具现在还在被上诉人手中,如果涉及到退款也应该退货。 综上所

述,上诉人言色宅配公司关于加判退货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上诉人的其他

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实体处理略有不当,本

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

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南京言色宅配家居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祥豪源家俱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

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民终424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言色宅配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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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区燕子矶街道栖霞大道某某高力文化大厦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惠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喆,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瑞,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深圳市祥豪源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

坪山街道六和社区宝山第二工业区某某。

法定代表人:戴志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德春,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言色宅配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言色宅配公司)因与被上

诉人***、深圳市祥豪源家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豪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

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3民初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

诉。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

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陈

礼苋独任开庭审理。上诉人言色宅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喆、被上诉人***的委托诉

讼代理人颜瑞、祥豪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德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言色宅配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

判;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和行为,原

审判决对上诉人构成欺诈行为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副经

理王飞相识,2018年3月,***到上诉人位于南京高力文化大厦尚未正式营业的店面看家

具,当时***看中了上诉人店面陈列的一套家具,但嫌价格高。王飞就向其介绍了手机微

信里同行戴志鹏(即祥豪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朋友圈中展示的套装家具,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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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后确认愿意购买该套家具,并要求上诉人代为订购。为履行与被上诉人的买卖合

同,上诉人与祥豪源公司签署确认了《家具订货单》,明确订购家具材质是“胡桃木",

颜色是“黑胡桃"色。被上诉人提出对材质有异议之后我方立即与祥豪源公司联系,祥豪

源公司出具材质为人面子木的证明时,上诉人才知道出了问题,我方实际上也是受骗

了。由此可见,上诉人明确了家具的材质和颜色,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约定的

材质和颜色一致,这充分证明了上诉人没有任何欺诈的故意。2.原审判决对涉案产品数

额计算错误。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家具价格为174160元系计算错误。在被上诉人订购的家

具中,明确为胡桃木材质的家具总价为沙发和床、书桌等共计人民币130400元,并不包

括未约定材质的橱柜、门等定制产品,但原审判决将该两项也计算入涉案产品数额中,

是多算误算。3.原审未将被上诉人未付货款45000元予以扣除,存在不当。本案既为买

卖合同纠纷,原审判决也已认定被上诉人***尚有45000元的货款尾款尚未支付,但原审

判决对该尾款部分却没有进行任何认定和处置,该45000元如果判决上诉人承担退货退

款和三倍赔偿责任,应当在赔偿金额中予以抵扣。原审判决对于涉案的家具如何处理也

没有做出判决,家具现在还在被上诉人手中,如果涉及到退款也应该退货。

***辩称,1.上诉人作为专业的家具从业机构,不可能在向第三人订货时只写明

胡桃木,而不写明黑胡桃木,而上诉人在订货单中注明颜色为黑胡桃色恰恰可以证明上

诉人是故意在伪造混淆木质,欺骗被上诉人。2.上诉人一直企图将自己伪造成一个受害

者的角色,但事实是,家具样式均是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公司通过现场陈列的其他家具以

及上诉人提供的宣传册上的样式确定的,并不是其所称的看微信朋友圈确定的样式。而

被上诉人不是专业的家具从业人员,并不了解相关家具的价格,上诉人作为专业人员应

当清楚不可能以8万元的价格买到全套的黑胡桃木家具。3.关于黑胡桃木家具金额计算

问题,一审法院并没有将橱柜、门等纳入撤销金额的范围之内,而仅仅是将单号2409的

衣柜纳入到撤销范围之内,一审法院的认定与事实相符。4.关于剩余未付货款问题,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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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已支付案涉撤销家具全部款项,剩余部分也已支付大部分款项,在销售合同中双

方明确约定的是先付款,后发货,也即实际注明黑胡桃木家具部分家具已经全部付清款

项,而剩余部分窗帘、灯具以及单号是2409的销售合同中的1到10的产品都没有送

货,上诉人至今未向被上诉人注明产品加工制造情况,也没有与被上诉人沟通进行上门

服务。如果上诉人要求扣减,应当在一审中提出诉请,而不是要求法院在被上诉人提出

撤销的请求下处理与案涉家具无关的其他合同部分。5.关于撤销家具的处理问题,一审

中上诉人并未提出诉请要求退还该部分家具,我们将在执行阶段对该部分家具进行依法

评估拍卖补偿被上诉人损失。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祥豪源公司辩称,1.我方不是本案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上诉

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交易完全不知情。2.上诉人在我公司订购家具时,我公司已明确告

知当时订购家具使用的材质为人面子木,颜色为“黑胡桃色",从来没有告知上诉人该批

家具使用的木材是“胡桃木"。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签订销售合同时,约定家具的材质为

黑胡桃木,完全是上诉人的行为,我公司没有误导,更没有欺骗。3.上诉人称订购该批

家具时根据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广告来订购不符合事实,上诉人与被上

诉人在2018年3月签订合同,而上诉人提供的微信朋友圈内容是2018年8月份,与上

诉人订购家具的时间不相符。

原告诉称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涉案产品销售合同中涉及黑胡桃木部

分的合同条款;2.判令言色宅配公司退还***部分货款174160元,并三倍赔偿522480

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25日,***(买方)与言色宅配公

司(卖方)签订《南京言色宅配家居公司产品销售合同》四份(编号分别为0002406、

0002407、0002408、0002409),约定言色宅配公司向***销售黑胡桃材质的沙发(金额

为19200元)、黑胡桃材质的床、书桌等24件(套)家具(金额为111200元)、主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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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次卧衣柜以及定制榻榻米等家具(金额为114600元),以上货款共计245000元,收

货地址为南京市江宁区某某路X号某某桐语X幢XXX室。后***向言色宅配公司支付

199200元,加上***抽奖抵扣的800元,***目前还有45000元尚未支付。

2018年3月31日,言色宅配公司依据以上***订货内容,向第三人祥豪源公司订

购沙发、床、衣柜等家具,第三人向言色宅配公司发出《订货单》,注明产品颜色为黑

胡桃,材质为胡桃木,金额为86620元。2018年7月16日,第三人通过物流公司向***

发货,送货单上也注明沙发、床、衣柜等家具颜色为黑胡桃。2018年11月,第三人将补

货也发送给言色宅配公司。

2018年11月底,言色宅配公司将上述合同中约定的黑胡桃材质的家具、主卧和

次卧衣柜以及其他部分家具送货给***并安装,***收货后发现言色宅配公司所供货物材

质与约定不符。言色宅配公司遂委托涉案家具的生产厂家第三人祥豪源公司对家具材质

进行确定。2018年12月18日第三人祥豪源公司出具《说明》,确认其生产的新中式产

品主材为人面子木。

***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8年3月25日订立合同时言色宅配公司

向***出具的货物清单列表,对沙发、床、书桌以及主卧和次卧衣柜等家具的价格进行了

记载,其中主卧五门衣柜价格为29600元,次卧二门衣柜价格为14160元;2.***在网络

上查询的有关黑胡桃木的网页截图,证明黑胡桃木只是胡桃木中的一种,黑胡桃木价格

是一般胡桃木价格的数倍,用其他胡桃木冒充黑胡桃木是家具市场常见伎俩。言色宅配

公司和第三人对上述货物清单列表真实性无异议,认为网页截图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

能证明标准价值。法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言色宅配公司为证明其答辩意见,提供了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戴志鹏发在微信朋友

圈的家具广告,证明第三人对外宣传用词也是通用名称“黑胡桃",***订货时查看了戴

志鹏的广告推荐并同意,双方签订合同也是在对微信朋友圈广告确定基础上签订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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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言色宅配公司对***不存在欺诈。***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并认为

对所谓朋友圈中的家具材质是黑胡桃木还是人面子木,是无法确定的,***本意购买的是

黑胡桃木材质家具。第三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未在限期内提出异议。基于言色宅配公司

和第三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法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定

案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

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就本案而言,***向言色宅配公司订购家具,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中明确约

定***订购的部分家具材质为黑胡桃木,而言色宅配公司从第三人处订购并交付给***的

家具材质为人面子木,而非黑胡桃木,但言色宅配公司在交货时并未告知***,故言色宅

配公司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因此***现提出撤销涉案产品销售合同中对沙发、床等约定为

黑胡桃木材质的家具部分的合同条款并由言色宅配公司退还相应货款的诉讼请求,有事

实和法律依据,言色宅配公司对此也同意撤销,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退还货款的具

体金额,虽然涉案产品销售合同中对沙发、床等家具明确记载了材质为黑胡桃木,而主

卧衣柜和次卧衣柜并未明确记载材质要求,但在言色宅配公司向***发送的货物清单以及

言色宅配公司向第三人订货、第三人向***发货的相关材料中,均将主卧衣柜和次卧衣柜

与沙发、床等家具记载为一个整体,结合主卧衣柜和次卧衣柜的价格与其他家具相当,

款式颜色也相同,可以认定主卧衣柜和次卧衣柜也属于双方约定的黑胡桃木家具,故言

色宅配公司应当退还的家具货款金额为174160元(19200元+111200元+29600元+14160

元)。同时因言色宅配公司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

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故对于***要求言色宅配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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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52248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言色宅配公司辩称,言色宅配公司是应***的要求从第三人处代为订购家具,故

造成本案纠纷发生的最直接原因是第三人所供家具不符合合同约定,言色宅配公司不存

在任何欺诈行为,但涉案产品销售合同明确约定卖方为言色宅配公司,收取***货款的也

是言色宅配公司,言色宅配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相

反,依据第三人和言色宅配公司之间的订货单、发货单等证据,可以认定与第三人存在

买卖关系的是言色宅配公司,因此言色宅配公司上述答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

予采信。言色宅配公司还辩称,***看过戴志鹏发在微信朋友圈的家具广告后认可所购买

的家具就是为黑色胡桃木的家具,而非材质为黑胡桃木的家具,且言色宅配公司也不清

楚人面子木又叫黑胡桃,故言色宅配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但***对以上主张不予认可,

认为其购买的是黑胡桃木材质的家具,言色宅配公司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而言色

宅配公司作为专门销售家具的商家,称其不清楚黑胡桃木和人面子木材质之间的区别,

与常理不符,故法院对于上述答辩意见,也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与南京言色宅配家居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5日

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中涉及材质为“黑胡桃"的25件(套)家具以及“主卧衣柜和

次卧衣柜"的部分;二、南京言色宅配家居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退

还***货款174160元,并赔偿***货款522480元。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言色宅配公司向被上诉人***销售案涉材质标为

黑胡桃木的家具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是否应当承担三倍赔偿的责任;2.如上诉人的销

售行为构成欺诈,被撤销的合同条款涉及的家具被上诉人是否应当予以返还;3.被上诉

人***欠付的45000元货款是否应在退还货款中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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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焦点1,本院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

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与言色

宅配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406、2407、2408的三份销售合同中对于家具“材质"的约定明

确载明为“黑胡桃",而言色宅配公司交付给***的上述家具的材质为“人面子木",因黑

胡桃木和人面子木是两种不同的材质,且市场价格相差巨大,结合本案合同货款金额和

言色宅配公司向祥豪源公司订货的价格,本院认定,言色宅配公司作为从事家具销售的

商家,对黑胡桃木和人面子木的区别应当清楚,其故意隐瞒所销售的家具材质为人面子

木的信息,向消费者***告知虚假的家具材质信息,致使***做出错误的购买意思表示,

言色宅配公司的该行为应当认定为欺诈。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

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关于本

案买卖合同所涉的黑胡桃木家具的货款金额应如何认定的问题,争议焦点在于,除了销

售合同中明确标明材质为黑胡桃的25件(套)家具之外,未在销售合同中标明材质的主

卧衣柜和次卧衣柜是否应当予以认定。根据查明事实,在言色宅配公司向***发送的货物

清单以及言色宅配公司向祥豪源公司订货、祥豪源公司向***发货的相关材料中,均将主

卧衣柜和次卧衣柜与沙发、床等家具记载为一个整体,一审法院结合主卧衣柜和次卧衣

柜的价格与其他家具相当,款式颜色也相同,进而认定主卧衣柜和次卧衣柜也属于双方

约定的黑胡桃木家具,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本案所涉销售合同中约

定为黑胡桃材质的家具金额为174160元(19200元+111200元+29600元+14160元),

***主张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一审法院认定为522480元,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

依法予以确认。

针对焦点2,本院认为,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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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主张撤销双方签

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中涉及材质为“黑胡桃"部分的合同条款,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合

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在判令言色宅配公司向***退还相

关货款的同时,***取得的相关家具也应当返还给言色宅配公司,一审法院对于因该合同

取得的家具未予处理存在不当,本院在二审中对该部分予以加判。关于退货的方式,应

当由言色宅配公司至合同约定的送货地址自行取回,***积极协助和配合。

本院认为 针对焦点3,本院认为,本案中,***与言色宅配公司共签订了编号为

2406至2409的四份销售合同,其中涉及材质为黑胡桃木且***主张撤销的仅为部分家

具,编号为2409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定制榻榻米、定制橱柜等家具的买卖关系依然有效。

因双方对于编号为2409销售合同中部分家具是否实际交付仍存有争议,且言色宅配公司

在一审中并未就欠付货款提起反诉请求,故一审法院对于***欠付的45000元货款未从退

还货款中予以抵扣,该处理并无不当,且言色宅配公司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未受到

不利影响。上诉人主张将***欠付的45000元货款在退还货款中予以抵扣,该上诉意见依

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言色宅配公司关于加判退货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

持;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

实体处理略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

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3民初826号民事判决

第一项、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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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产品销售合同》中涉及材质为

“黑胡桃"的25件(套)家具以及“主卧衣柜和次卧衣柜"退还给上诉人南京言色宅配家

居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06元,减半收取5403元,由南京言色宅配家居有限公司负

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6元,由南京言色宅配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员 陈礼苋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思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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