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0日发(作者:齐文俭)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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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上海谦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358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穆莉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睿,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皖鑫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肖塘路255弄10号2层。
法定代表人:赵良龙。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谦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皖鑫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皖鑫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6,8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皖鑫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6,8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钟瑞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宋高阳
书 记 员 俞弘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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