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4日发(作者:阳光房图片大全)

桂建质号-广西区建设工程安全

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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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细则

桂建质[2015]16号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良好

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

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建筑安装

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

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

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

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

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具体以广

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中安

全文明施工费规定的费用以及《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

率的通知》(桂建标〔2015〕5号)有关规定计算。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

生的费用可另行计算,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四条 依法实施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由招标人(非招标的工

程项目由发包人)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结合工程实际,按附件1的内容

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项目清单。

投标人(或承包人)应结合工程实际,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单

独报价,报价需按附件2的费率全额计价。

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入工程造价,按

第四条规定报价后不再进行投标竞价。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标

底(或上限值)、投标报价中是否按规定就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项、

单独计取实施监督。对招标人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列安全文明施工

费及费用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第七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并载入施工

合同。施工合同应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以及费用的预付方式、支

付方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施工合同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

付方式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预付额不得低

于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预付额不得低于总

额的30%。预付款以外的款项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计划,未提交

的视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未落实。

第九条 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

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应以单位工程划分并统计,单独列出

安全文明施工费收入和支出清单,并放置于项目部备查。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

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

工费。分包单位应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文明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

位批准后提取所需费用。分包合同应列列出分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总额、支付方式和使用要求。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

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总承包单位

负主要责任。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进行现

场监理。对已落实措施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对未落实措施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

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

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

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督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一)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二)施工单位是否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三)总承包单位是否按分包合同约定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

工费;

(四)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监理、签认,

对整改情况不达标的是否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

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是否按工程项目专款专用。

监督抽查中发现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施工或进

行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应根据本细则及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

督管理办法,推广信息化管理模式,指导、监督施工企业做好安全生产

标准化工作,对辖区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实行动态监管。

第十三条 本细则规定以外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

理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06〕22号)同时废

止。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内容

2. 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一览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

(桂建质〔2015〕16号文附件一)

类别 项目名称

安全警示

标志牌

现场围挡

主要内容和要求

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

标志牌。

1. 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1.8m;

2. 围挡材料可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

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现场出入制度、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

生产规定、文明施工、消防保卫、节能公示等七牌以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工程效果图。

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志或企业标识。

1. 道路畅通;

2. 排水设施齐全畅通;

3. 工地地面硬化处理(办公区,生活区,现场道路,材料堆放、混凝土

搅拌、砂浆搅拌、钢筋加工等场地和外脚手架基础等)。

1. 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应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

2. 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封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3. 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

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1.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

2. 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

宣传栏、安全宣传标语等,洗车(防止污染市区道路)、粉尘、噪声控制

和排污(污水、废气)措施等。

1.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

2. 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沐浴、休息场所等符合

卫生、消防安全要求;

1. 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

2. 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

的地沟。

3. 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

1. 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铁质)标

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

电器应是合格品。

2. 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

箱中的漏电保护器。

3. 对大型、落地式分配电箱、开关箱设置防护棚和通透式围挡。

施工现场应设置不少于三处的重复接地装置。

七牌二图

企业标志

文明

施工

环境

保护

场容场貌

材料堆放

现场防火

垃圾清运

宣传栏、环保及

不扰民措施

现场办公

生活设施

配电线路

临时

设施

配电箱

开关箱

接地装置

现场变配

电装置

总配电房建筑材料必须达到消防防火要求,室内做硬地坪、电缆沟。

类别 项目名称

楼层、屋

面、阳台等

临边

通道口

主要内容和要求

设两道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踢脚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

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cm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50cm的竹笆。两

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用硬质材料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

护栏杆。

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2层(不大于10m)

设置一道水平防护。

设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的防护栏,18cm高的踢脚板。

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它设施。

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它形式

的通道。

设1.2m高标准化的防护栏,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悬挂标识。

安全帽、安全带、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架子工等)防护服装、用

品等。

设防护棚(同通道口防护并有防雨措施)。

1. 垂直运输设备检测、检验、日常维护、保养等。

2. 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等物料平台搭设、外侧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

闭,安全防通道、安全防护门、防护棚等。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审查。

救援器材准备及演练等。

其它特殊情况下的防护费用,如:城市主干道、人流密集、河边等处施工

及文物、古建筑、古树保护等。

安全

施工

预留洞口

电梯井口

楼梯边

垂直方向

交叉作业

高空作业

基坑、物料

平台

安全防护用品

其他

中小型机

垂直运输

设备

专家论证审查

应急救援预案

非正常情况施工

注:本表所列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确定的。如法

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修订,本表所列项目应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调整。

附件2

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一览表

2015年3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的工程(详见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桂建标〔2013〕25号文、桂建标〔2013〕40号文、

桂建标〔2014〕31号文、桂建标〔2015〕5号文)

工程类别

费率(%)或标准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市区

建筑(土建)工程、机械大型

1 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装

饰装修工程

S﹤10000 m

安全文明施

工费

10000 m≤S≤30000 m

S﹥30000 m

2

22

2

城(镇)

5.75

5.04

4.33

其他

4.72

4.14

3.56

∑分部分项和单价措施

费定额(人工费+材料费+

机械费)

6.75

5.92

5.08

2 仿古建筑工程

安全文明施

工费

所有类别

∑分部分项和单价措施

费定额(人工费+机械费)

4.28

市政综合工程

安全文明施

工费

轨道交通土建工程

轨道交通轨道工程

轨道交通安装工程

4 安装工程

∑分部分项和单价措施

费定额(人工费+机械费)

11.4

7.6

17.1

11.4

3 市政工程

沿用2008年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5年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出台后执行新定额标准的费率

注:1.“S”表示单位工程的建筑面积;2.建筑工程中单独承包土石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1.94%计算;3.仿古建筑主体工程套用广西建筑装饰装修定额,其费率标

准按序号1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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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程,单位,费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