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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
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6.04.11
• 【字 号】三府〔2016〕79号
• 【施行日期】2016.04.1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
方案的通知
三府〔2016〕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97次扩大
会议和六届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1日
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规范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改善城市棚户区
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
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
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
号)和《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
市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征收棚户区范围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四至范围)及基本情况
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为:东至新月路,南至川河路,西至河东路,北至迎
宾路;征收面积约1125亩;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
准。
征收项目区域涉及月川居委会,下辖7个居民小组,原籍居民人口数4719
人,原籍居民户数1950户,房屋2134栋,总建筑面积约150万平方米。最终数据
以实际核算为准。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三亚“双城”、“双修”和国际化精品城市的
建设目标;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优化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价值和形象;维护
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征收、和谐征收。
三、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
(三)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合法和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相结合的原则。
四、安置对象的认定
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一)原籍居民。指祖籍在月川居委会,是月川居委会的常住人口,具有月川
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
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新出生婴、幼儿因客观原因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按《居民组织法》和
《国家户籍管理规定》的相关政策,由月川居委会审定,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复
核,报吉阳区政府审核通过后按原籍居民认定。
(二)转户居民。指户籍关系转户在月川居委会,具备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
资格,具有月川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居委会集体福利(分红)待遇
并长期居住生活在月川居委会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
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三)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包含两种情况:1.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
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落户在月川居委会,具有月川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生活在月川居委会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
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2.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
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户口未迁入但长期在月川居委会生活,且在原户口所在地未分
配土地或享受集体福利(分红)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
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四)外嫁女。指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外嫁女”征地补偿
费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三府〔2013〕214号)的规定,具备原月川居委会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外嫁女”及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五)外出工作人员。指原是月川居委会居民,因工作原因户籍不在月川居委
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三亚市内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
房、集资房、房改房等)的人员:
1.在《方案》发布之日前离退休的干部、职工,在月川居委会居住的;
2.在外工作的在职干部、职工,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在月川居委会具有
相对独立房屋产权的。
(六)其他情形人员。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月川居委会有自有住房且在三
亚市内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的人
员:
1.1997年12月31日前户籍迁入,具有月川居委会农业户籍,不具有月川居
委会第二轮土地承包资格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
2.具有月川居委会非农业户籍且具有镇级及镇级以上土地来源证明(有户有
证,且户籍与土地登记权人相一致)的人员;
3.有月川居委会非农业户籍但不具有镇级及镇级以上土地来源证明(有户无
证)的,或无月川居委会户籍但具有镇级及镇级以上土地来源证明(无户有证)的
人员。
其他特殊情况需列入安置范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月川居委会调查、项目
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区政府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五、安置对象的房屋征收补偿
对征收符合安置条件人员的房屋,采取货币补偿、就地安置两种方式进行补
偿。仅可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1.对1-5类安置人员,不需要回迁安置、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按照“60
+10”的标准(即户籍人口每人60平方米居住面积+10平方米商业面积)进行安
置,将10平方米商业面积折算为25平方米居住面积,即按人均85平方米房屋面
积、每平方米1.5万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的补偿标
准:
①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不予补偿。
②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置换房屋面积
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且给予100%
奖励的标准补偿。
③对现有居住房屋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补偿。如现居住房屋有土地
证和房产证等相关手续,其房屋装修按市场评估价格作价补偿。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
米)部分的补偿标准:
①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不予补偿。
②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置换房屋面积
后剩余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
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4)其他附属物按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青苗按照三府
〔2011〕20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2.对第6类安置人员,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参照三亚市限价商品房的价
格,按照每户安置房屋面积120平方米、每平方米6400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1)每户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的部分,扣
除安置房屋面积后仍有剩余的,对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
构每平方米1100元的标准补偿。
对现有居住房屋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补偿。如现居住房屋有土地证
和房产证等相关手续,其房屋装修按市场评估价格作价补偿。
(2)每户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
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
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每户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4)其他附属物按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青苗按照三府
〔2011〕20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3.搬迁补助:按每户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二)就地安置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选择就地安置的,由市政府在月川居委会改造范围内
划定安置区域,进行安置房建设。安置房建设期间,对选择就地安置的人员采取发
放过渡费的方式进行过渡安置。安置房建成后,予以回迁安置。
1.安置标准
(1)对1-5类安置人员,按照“60+10”的标准(即户籍人口每人60平方米
居住面积+10平方米商业面积)进行安置,将10平方米商业面积折算为25平方
米居住面积,即按人均85平方米房屋面积进行安置。
(2)对第6类安置人员,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按每户120平方米房屋
面积的标准进行安置。
2.安置房建设标准
由市政府在改造项目范围内安排约247亩用地作为安置房建设用地,根据统一
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和统一安置的原则,按照国家高层公寓楼建设标准进行
建设:
(1)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外墙涂料(以规划局批准为准);
(3)入户大门为防盗门;
(4)门窗为铝合金或PVC塑钢玻璃门窗;
(5)室内地面为高级地砖;
(6)各户室内强、弱电全部暗装到位;
(7)每户独立水、电、气表;
(8)各户室内全部为简装;
(9)配置灯具照明、卫浴厨具等设备。
3.安置房建设监管:安置房图纸设计及施工情况随时接受居民代表监督,以确
保安置房建设进度及质量。
4.临时过渡和搬迁补助
(1)临时过渡安置费:按每户每月租房补贴3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补贴500
元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居住房屋之
日起计算。临时过渡期暂定36个月,先按18个月一次性计发,期满后再按18个
月计发。临时过渡期满后,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妥善安置的,继续逐月发放临时过渡
安置费。
(2)搬迁补助:按每户6000元(含搬迁和回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
助。
5.回迁安置
由区政府和月川居委会主导进行,按照正式签订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选房
顺序。同一日签订协议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顺序。
6.现有房屋的补偿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的补偿标
准:
①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不予补偿。
②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置换房屋面积
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且给予100%
奖励的标准补偿。
③对现有居住房屋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补偿。如现居住房屋有土地
证和房产证等相关手续,其房屋装修按市场评估价格作价补偿。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
米)部分的补偿标准:
①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不予补偿。
②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置换房屋面积
后剩余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
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4)其他附属物按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青苗按照三府
〔2011〕20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7.安置房屋面积补差
房屋置换后,实际安置房屋面积小于或大于每户应得安置面积的,房屋差额面
积在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按建安成本价格结清差价;房屋差额面积5
平方米以上的,按相关部门审定的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六、外来人员房屋的征收补偿
征收无合法房屋产权(或等同手续)、且户籍也不在月川居委会的外来人员的
房屋,按以下标准补偿:
(一)主动配合登记丈量,积极进行搬迁工作,被拆房屋(包括框架、混合、
砖木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550元标准(每户以525平方米为最高标准,剩余部分
不予补偿)给予被拆迁户生活困难补助;
(二)在规定时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被拆迁户每平方米
250元(每户以525平方米为最高标准,剩余部分不予补偿)的搬迁奖励费。
七、房屋征收拆迁
实行棚改承包制,将该棚改项目的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承包给月川居委会,由居
委会和村民出资成立开发建设公司,以股份制运作,村民以土地入股成为股东,可
以享受公司的盈利分红及其他福利。
八、搬迁奖励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积极配合进行清点、丈量和登记,在规定时间内签订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下列时间内将征收的房屋搬迁腾空交付拆除的,给予
搬迁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30天内将征收的房屋搬迁腾空的,每
户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搬迁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31天至60天内将征收的房屋搬迁腾空
的,每户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搬迁奖励;
(三)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61天至90天内将征收的房屋搬迁腾空
的,每户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搬迁奖励;
(四)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超过90天仍未搬迁并将房屋腾空交付
的,不享受搬迁奖励。
九、扶持措施
(一)土地征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后,市政府确保在项目范围内预留月川居委
会集体发展用地56.6亩,其产权直接办到月川居委会名下,土地类型为国有划拨
地,由居委会开发,收益由居民共享,解决居民就业和后续生活保障。
(二)在安置区范围附近由市政府投资建设学校、幼儿园、文化活动场所等,
面积安排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三)月川居委会及7个居民小组现有的办公用房、文化室、集体房产等,按
照1:1的比例在安置房中置换,产权分别办到月川居委会及各居民小组名下。
(四)由市政府出资在安置范围附近建设两处祠堂(白事、红事各一处),每
处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祠堂专办月川居委会居民白事、红事。
(五)按国家相关规定为居民办理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政府提取的被征地农
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解决。
十、保障措施
(一)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因个人不合理原因拒不搬迁的,由吉阳
区政府报市相关部门按程序办理拆迁手续后,予以强拆。予以强拆的被拆迁户不享
受奖励面积的搬迁奖励。
(二)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三)参与改造、安置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
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影响改造安置正常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附则
(一)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需对本方案
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吉阳区人民政府提
出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月川老干区的改造参照国有土地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征收补偿安
置方案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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