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4日发(作者:40尺高柜集装箱尺寸)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

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6.04.11

• 【字 号】三府〔2016〕79号

• 【施行日期】2016.04.1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

方案的通知

三府〔2016〕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97次扩大

会议和六届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1日

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规范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改善城市棚户区

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

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

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

号)和《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

市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征收棚户区范围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四至范围)及基本情况

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为:东至新月路,南至川河路,西至河东路,北至迎

宾路;征收面积约1125亩;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

准。

征收项目区域涉及月川居委会,下辖7个居民小组,原籍居民人口数4719

人,原籍居民户数1950户,房屋2134栋,总建筑面积约150万平方米。最终数据

以实际核算为准。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三亚“双城”、“双修”和国际化精品城市的

建设目标;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优化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价值和形象;维护

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征收、和谐征收。

三、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

(三)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合法和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相结合的原则。

四、安置对象的认定

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一)原籍居民。指祖籍在月川居委会,是月川居委会的常住人口,具有月川

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

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新出生婴、幼儿因客观原因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按《居民组织法》和

《国家户籍管理规定》的相关政策,由月川居委会审定,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复

核,报吉阳区政府审核通过后按原籍居民认定。

(二)转户居民。指户籍关系转户在月川居委会,具备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

资格,具有月川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居委会集体福利(分红)待遇

并长期居住生活在月川居委会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

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三)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包含两种情况:1.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

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落户在月川居委会,具有月川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生活在月川居委会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

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2.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

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户口未迁入但长期在月川居委会生活,且在原户口所在地未分

配土地或享受集体福利(分红)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

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四)外嫁女。指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外嫁女”征地补偿

费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三府〔2013〕214号)的规定,具备原月川居委会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外嫁女”及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五)外出工作人员。指原是月川居委会居民,因工作原因户籍不在月川居委

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三亚市内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

房、集资房、房改房等)的人员:

1.在《方案》发布之日前离退休的干部、职工,在月川居委会居住的;

2.在外工作的在职干部、职工,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在月川居委会具有

相对独立房屋产权的。

(六)其他情形人员。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月川居委会有自有住房且在三

亚市内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的人

员:

1.1997年12月31日前户籍迁入,具有月川居委会农业户籍,不具有月川居

委会第二轮土地承包资格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

2.具有月川居委会非农业户籍且具有镇级及镇级以上土地来源证明(有户有

证,且户籍与土地登记权人相一致)的人员;

3.有月川居委会非农业户籍但不具有镇级及镇级以上土地来源证明(有户无

证)的,或无月川居委会户籍但具有镇级及镇级以上土地来源证明(无户有证)的

人员。

其他特殊情况需列入安置范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月川居委会调查、项目

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区政府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五、安置对象的房屋征收补偿

对征收符合安置条件人员的房屋,采取货币补偿、就地安置两种方式进行补

偿。仅可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1.对1-5类安置人员,不需要回迁安置、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按照“60

+10”的标准(即户籍人口每人60平方米居住面积+10平方米商业面积)进行安

置,将10平方米商业面积折算为25平方米居住面积,即按人均85平方米房屋面

积、每平方米1.5万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的补偿标

准:

①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不予补偿。

②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置换房屋面积

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且给予100%

奖励的标准补偿。

③对现有居住房屋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补偿。如现居住房屋有土地

证和房产证等相关手续,其房屋装修按市场评估价格作价补偿。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

米)部分的补偿标准:

①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不予补偿。

②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置换房屋面积

后剩余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

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4)其他附属物按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青苗按照三府

〔2011〕20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2.对第6类安置人员,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参照三亚市限价商品房的价

格,按照每户安置房屋面积120平方米、每平方米6400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1)每户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的部分,扣

除安置房屋面积后仍有剩余的,对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

构每平方米1100元的标准补偿。

对现有居住房屋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补偿。如现居住房屋有土地证

和房产证等相关手续,其房屋装修按市场评估价格作价补偿。

(2)每户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

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

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每户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4)其他附属物按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青苗按照三府

〔2011〕20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3.搬迁补助:按每户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二)就地安置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选择就地安置的,由市政府在月川居委会改造范围内

划定安置区域,进行安置房建设。安置房建设期间,对选择就地安置的人员采取发

放过渡费的方式进行过渡安置。安置房建成后,予以回迁安置。

1.安置标准

(1)对1-5类安置人员,按照“60+10”的标准(即户籍人口每人60平方米

居住面积+10平方米商业面积)进行安置,将10平方米商业面积折算为25平方

米居住面积,即按人均85平方米房屋面积进行安置。

(2)对第6类安置人员,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按每户120平方米房屋

面积的标准进行安置。

2.安置房建设标准

由市政府在改造项目范围内安排约247亩用地作为安置房建设用地,根据统一

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和统一安置的原则,按照国家高层公寓楼建设标准进行

建设:

(1)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外墙涂料(以规划局批准为准);

(3)入户大门为防盗门;

(4)门窗为铝合金或PVC塑钢玻璃门窗;

(5)室内地面为高级地砖;

(6)各户室内强、弱电全部暗装到位;

(7)每户独立水、电、气表;

(8)各户室内全部为简装;

(9)配置灯具照明、卫浴厨具等设备。

3.安置房建设监管:安置房图纸设计及施工情况随时接受居民代表监督,以确

保安置房建设进度及质量。

4.临时过渡和搬迁补助

(1)临时过渡安置费:按每户每月租房补贴3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补贴500

元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居住房屋之

日起计算。临时过渡期暂定36个月,先按18个月一次性计发,期满后再按18个

月计发。临时过渡期满后,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妥善安置的,继续逐月发放临时过渡

安置费。

(2)搬迁补助:按每户6000元(含搬迁和回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

助。

5.回迁安置

由区政府和月川居委会主导进行,按照正式签订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选房

顺序。同一日签订协议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顺序。

6.现有房屋的补偿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的补偿标

准:

①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不予补偿。

②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置换房屋面积

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且给予100%

奖励的标准补偿。

③对现有居住房屋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补偿。如现居住房屋有土地

证和房产证等相关手续,其房屋装修按市场评估价格作价补偿。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

米)部分的补偿标准:

①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不予补偿。

②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置换房屋面积

后剩余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

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4)其他附属物按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青苗按照三府

〔2011〕20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7.安置房屋面积补差

房屋置换后,实际安置房屋面积小于或大于每户应得安置面积的,房屋差额面

积在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按建安成本价格结清差价;房屋差额面积5

平方米以上的,按相关部门审定的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六、外来人员房屋的征收补偿

征收无合法房屋产权(或等同手续)、且户籍也不在月川居委会的外来人员的

房屋,按以下标准补偿:

(一)主动配合登记丈量,积极进行搬迁工作,被拆房屋(包括框架、混合、

砖木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550元标准(每户以525平方米为最高标准,剩余部分

不予补偿)给予被拆迁户生活困难补助;

(二)在规定时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被拆迁户每平方米

250元(每户以525平方米为最高标准,剩余部分不予补偿)的搬迁奖励费。

七、房屋征收拆迁

实行棚改承包制,将该棚改项目的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承包给月川居委会,由居

委会和村民出资成立开发建设公司,以股份制运作,村民以土地入股成为股东,可

以享受公司的盈利分红及其他福利。

八、搬迁奖励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积极配合进行清点、丈量和登记,在规定时间内签订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下列时间内将征收的房屋搬迁腾空交付拆除的,给予

搬迁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30天内将征收的房屋搬迁腾空的,每

户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搬迁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31天至60天内将征收的房屋搬迁腾空

的,每户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搬迁奖励;

(三)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61天至90天内将征收的房屋搬迁腾空

的,每户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搬迁奖励;

(四)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超过90天仍未搬迁并将房屋腾空交付

的,不享受搬迁奖励。

九、扶持措施

(一)土地征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后,市政府确保在项目范围内预留月川居委

会集体发展用地56.6亩,其产权直接办到月川居委会名下,土地类型为国有划拨

地,由居委会开发,收益由居民共享,解决居民就业和后续生活保障。

(二)在安置区范围附近由市政府投资建设学校、幼儿园、文化活动场所等,

面积安排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三)月川居委会及7个居民小组现有的办公用房、文化室、集体房产等,按

照1:1的比例在安置房中置换,产权分别办到月川居委会及各居民小组名下。

(四)由市政府出资在安置范围附近建设两处祠堂(白事、红事各一处),每

处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祠堂专办月川居委会居民白事、红事。

(五)按国家相关规定为居民办理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政府提取的被征地农

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解决。

十、保障措施

(一)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因个人不合理原因拒不搬迁的,由吉阳

区政府报市相关部门按程序办理拆迁手续后,予以强拆。予以强拆的被拆迁户不享

受奖励面积的搬迁奖励。

(二)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三)参与改造、安置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

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影响改造安置正常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附则

(一)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需对本方案

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吉阳区人民政府提

出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月川老干区的改造参照国有土地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征收补偿安

置方案另行制定。


更多推荐

房屋,补偿,征收,安置,面积,居民,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