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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8日发(作者:梁蔼如)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咨询市
场秩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05.10.31
• 【字 号】成房市场[2005]2号
• 【施行日期】2005.10.3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咨询市场秩序
的通知
(成房市场〔2005〕2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的快速发展,对提高居民住房水平,改善
居住环境,促进房地产交易活跃做出了重要贡献。总体来看,我市房地产经纪、咨
询市场秩序是好的,但房地产经纪、咨询活动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无照经营、
执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经纪、咨询
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经纪、咨询(包括房地产策划、营销代理,下同)机构备案
管理,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应到
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领取《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资质备案证书》
(以下简称《资质备案证书》)。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相关业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应在经营场所公示其营业执照、资质备案证书、房地产
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收费标准。
二、实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经纪、咨询机构,并以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
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活动。禁止在两个及两个以上机构执业或允许他人以
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活动。
三、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从业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机构统一受理并与
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不得以个人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应有具备从业
资格的人员签章。
在房地产经纪、咨询活动中,逐步推行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
纪、咨询机构不得增设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或删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四、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应确保和维护购房者的知情权。有权属瑕疵或实
物缺陷的房屋在销售时必须告知购房者,不得隐瞒房屋已销售、抵押和出租等事
关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度,对有关违
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曝光。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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