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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金鹏学校、杨锡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年9月14日发(作者:蒋学道)

深圳市龙岗区金鹏学校、杨锡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

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15

【案件字号】(2019)03民终28117-28119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珠黄玮娜刘灵玲

【审理法官】朱珠黄玮娜刘灵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市龙岗区金鹏学校;金鹏学校上诉请求;廖云英未作答辩

【当事人】深圳市龙岗区金鹏学校金鹏学校上诉请求廖云英未作答辩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龙岗区金鹏学校金鹏学校上诉请求廖云英未作答辩

【代理律师/律所】李瑞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刘玲佩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瑞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刘玲佩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瑞刘玲佩

【代理律所】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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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金鹏学校;金鹏学校上诉请求

【被告】廖云英未作答辩

【本院观点】根据涉案《商铺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显示,各方并无任何转移涉案物

业所有权的意思表示,不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商铺使用权租赁合同》第十条约定:乙方不得擅自改

变所租用商铺及建筑物的外观和结构,如因装修确需改变时,应取得甲方的同意和原设计单

位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方可动工。否则追究其相关责任或因此造成该商铺的损坏均由乙方自

费修复。第十二条约定,乙方租用商铺占用X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间五十年,租用

期满时,该租用商铺的一切不动产无偿地归甲方所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涉案《商铺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显示,各方并无任何

转移涉案物业所有权的意思表示,不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三

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

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3960-13962号民

事裁定; 二、本三案指令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18:28:04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金鹏学校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裁定;二、指令一审法院进行

实体审理;三、诉讼费用由廖云英等四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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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金鹏学校、杨锡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03民终28117-28119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龙岗区金鹏学校,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

区布吉街道办雪象上雪路,组织机构代码45574875-2

法定代表人:利振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28118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锡敬。

28117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云英。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金鹏学校(以下简称金鹏学校)因与被上诉人廖云

英、杨锡敬、邱时产、邱展球(以下简称廖云英等四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三案,不服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3960-139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

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三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金鹏学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金鹏学校与廖云英等四人签订的

《商铺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二、廖云英等四人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上雪路

金鹏学校宿舍楼相关建筑返还给金鹏学校;三、金鹏学校同意返还廖云英等四人计算至

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多缴纳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四、廖云英等四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裁定:驳回金鹏学校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金鹏学校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裁定;二、指令一审法

院进行实体审理;三、诉讼费用由廖云英等四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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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廖云英未作答辩。

被上诉人杨锡敬、邱时产、邱展球辩称,一审认定涉案合同实为买卖合同无误,

一审裁定驳起诉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商铺使用权租赁合同》第十条约定:乙方不得

擅自改变所租用商铺及建筑物的外观和结构,如因装修确需改变时,应取得甲方的同意

和原设计单位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方可动工。否则追究其相关责任或因此造成该商铺的

损坏均由乙方自费修复。第十二条约定,乙方租用商铺占用X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租

赁期间五十年,租用期满时,该租用商铺的一切不动产无偿地归甲方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涉案《商铺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显示,各方并

无任何转移涉案物业所有权的意思表示,不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系房屋租赁合同

纠纷。本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

当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3960-

13962号民事裁定;

二、本三案指令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范馥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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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王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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