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发(作者:)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

有限公司

案例

【裁判摘要】

存在股权关系交叉、均为同一法人出资设立、由同一自然人担任各个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如果该法定代表人利用其对于上述多个公司

的控制权,无视各公司的独立人格,随意处置、混淆各个公司的财产及债

权债务关系,造成各个公司的人员、财产等无法区分的,该多个公司法人

表面上虽然彼此独立,但实质上构成人格混同。因此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的,该多个公司法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民二终字第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华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勇,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小鹏,北京市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华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勇,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小鹏,北京市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华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勇,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小鹏,北京市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负责人:钟锦,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伟,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

委托代理人:孙俊甫,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四川泰来房

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屋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娱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

信达成都办)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川

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裴莹

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海年、宫邦友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

张永姝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99年11月12日,装饰公司与中行蜀都支行重新签订《借款合

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200万元,借款期限1999年11月17日至

2002年11月16日,其中500万元于2000年12月16日偿还,年利率

5.85%;1200万元于2001年11月16日偿还,年利率5.94%;500万

元于2002年11月16日偿还,年利率5.94%。付息方式为按季付息,

对借款人到期未付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比率计收违约金。借款人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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