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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二手房”、“以贷还贷”贷款实施细则
2023年9月30日发(作者:杜殿武)

住房公积金“二手房”、“以贷还贷”贷款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 号】衡房金管[2006]7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住房公积金“二手房”、“以贷还贷”贷款实施细则

(衡房金管[2006]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减轻职工经济负担,根据国

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河北

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衡水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

行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结合衡水实际情况,经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

简称“中心”)研究,特制订住房公积金“二手房”、“以贷还贷”贷款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是指正常交纳住房公积金的

职工在购买已经取得全部产权,可以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的住房资金不足时申

请的贷款。住房公积金“以贷还贷”贷款是指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并正常

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还款期间要求将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转换成由“中心”

或“中心”所属住房公积金县市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对其发放的住房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即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办理“二手房”或“以贷还贷”贷款业务,如需用所购置的房产做

抵押,必须通过与“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担保公司”来办理。

第四条 “二手房”贷款或“以贷还贷”贷款均可用自有其他房产以及经第

三人授权的第三人房产或有价证券做抵押。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

正常交纳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购买“二手房”资

金不足或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时,均可向“中心”或“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

款。

第六条 贷款条件:

㈠购买“二手房”的,应具有所购房产全部价款40%以上的自有资金,所购置

的房产应产权明晰,可进入市场流通,建成年份不超过15年(砖木结构的不超过

10年),主体结构在砖木以上,且不在拆迁公告、旧城改造、司法冻结或封存和

危房范围内;

㈡“以贷还贷”的在原商业银行应无逾期还款纪录;

㈢由“中心”或“管理部”认可的抵押物做抵押;

㈣“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需提供的材料和证件:

㈠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件、户口本和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㈡“中心”或“管理部”认可的单位出具的借款人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原件及

复印件);

㈢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买方与卖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或《房屋买卖契

约》,支付所购房产首期付款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㈣“以贷还贷”的,提供原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和无逾期还款记录的证

明,与原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

㈠申请“二手房”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如购买的“二手房”是砖木结

构,则最高贷款额度为5万元。同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抵押房产总价的60%

㈡申请“以贷还贷”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其在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

第九条 贷款期限:

5万元(含5万元)以下贷款最长期限10年,5万元以上贷款最长期限15

年;

㈡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文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

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需“担保公司”担保的“二手房”贷款程序:

㈠买卖双方达成房产交易意向后,买方向与“中心” 签订合作协议的“担保

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并征得其同意;

㈡买卖双方签订由“担保公司”提供并认可的《房屋买卖契约》;

㈢买方将预付款存入“担保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㈣借款申请人须到“中心”或“管理部”领取并如实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

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证件及担保资料;

㈤“中心”或“管理部”受理后,审查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买方

的资信状况、房产情况进行调查,并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借款申请人做出

答复;

㈥经审批同意贷款的,“中心”或“管理部”出具《贷款承诺书》,“担保公

司”垫付同等数额的承诺资金,对卖方的房款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担保公

司”协助买卖双方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房屋抵押登记手续,领取《房屋他项权

证》;签订《借款合同》;《房屋他项权证》交“受托银行”收押;

㈦“中心”或“管理部”向“受托银行”签发“放款通知书”,“受托银行”

将款项划至“担保公司”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由“担保公司”根据事

前约定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 需“担保公司”担保的“以贷还贷”贷款程序:

㈠借款人须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并要求银行出具贷款余额和无逾期还款

记录证明;

㈡借款人向与“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并征得其同

意;

约定进行清算。

第十三条 以自有其他房产、第三人授权的第三人房产做抵押或用有价证券

质押的,“二手房”、“以贷还贷”贷款程序:

㈠购买“二手房”的借款申请人须提交买卖双方《购房协议》,“以贷还贷”

的提交原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和无逾期还款纪录的证明;

㈡到“中心”或“管理部”领取并如实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

批表》,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证件;

㈢“中心”或“管理部”正式受理后,审查借款人所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合

法性;

㈣以房产做抵押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信贷员对房产情

况、《房屋所有权证》的真实性进行调查。用第三人授权的第三人房产做抵押的,

第三人夫妻双方亲自到“中心”或“管理部”填写“授权书”并提供双方身份证原

件及复印件;用有价证券质押的,有价证券发行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后,由“受托银

行”办理有关质押手续。并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做出答复;

㈤经审批同意贷款的,借款人持所抵押房产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

押登记手续,领取《房屋他项权证》;签订《借款合同》;《房屋他项权证》交

“受托银行”收押。用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受托银行”收押;

㈥“中心”或“管理部”向“受托银行”签发“放款通知书”,“受托银行”

将款项按照“中心”或“管理部”的要求划款。

第五章 贷款的调查及审批

第十四条 “中心”或“管理部”正式受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信贷员对

状况把握实际售价与合理的市场价格水平的差距,原则上应按照略低于市场价位的

水平测算房产价值,防止用高估房产价值而带来处理抵押物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

信贷风险。

第十六条 信贷员根据调查评估结果,按照规定程序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的资格、资信情况进行审查,然后签署意见,按照信贷程序

审批。

第十七条 “受托银行”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监控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

的使用,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权益的落实,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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