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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2日发(作者:卜韫蕙)
杭州东锦宾馆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
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补偿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8
【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10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惠忆黄寒许勤
【审理法官】惠忆黄寒许勤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杭州东锦宾馆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杭州东锦宾馆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公司】杭州东锦宾馆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韩建业北京市摩文律师事务所;何丽青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韩建业北京市摩文律师事务所何丽青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韩建业何丽青
【代理律所】北京市摩文律师事务所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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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东锦宾馆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案系因上诉人杭州东锦宾馆针对被上诉人富阳区政府提起的不履行房屋补偿
法定职责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补偿合法冻结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证明行政复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上诉人杭州东锦宾馆针对被上诉人富阳区政府提起的不履
行房屋补偿法定职责诉讼。因此,富阳区政府是否具有上诉人诉请补偿事项的法定职责,是
设施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律师函》后,是否就此作出回应,均不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
际影响。原审据此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一般而言,征收集体土
地过程中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对象通常为该住宅或地上附着物的
所有权人。作为具有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的承租人,不享有对所承租房屋或使用的地上附着物
的补偿安置权益。其依据承租关系取得的民事权益若因此受损,应当通过向房屋出租人提起
民事诉讼的途径申请解决。但,若被承租房屋或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后续签订的补偿安置协
议涉及承租人承租房屋的装修补偿费用,或因征地行为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对住宅或地上
附着物已经住改非成为营业用房并领取营业执照,而给予经营者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腾退补贴、腾退奖励、住宿床位补贴等政策规定,鉴于征地行为的存在可能导致房屋承租经
营者的上述可获补偿利益损失,而该损失与房屋补偿行为之间形成的应为行政诉讼法上的利
害关系,故应赋予承租人与征地(搬迁)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案涉《租房协
议》中虽有“如遇到政府土地征用拆迁,出租方享有全部政府经济赔偿的权利;如拆迁报告
中明确给承租人的装修补偿费用,出租方按实际金额支付给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如房屋
涉及拆迁甲方因赔偿乙方一切装修费用"的约定,但该约定并不囊括上述补偿政策规定的全部
事项,不能据此排除承租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应当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综上,由于被上诉
人并无上诉人诉请补偿事项的法定职责,原审据此驳回上诉人起诉,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
且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
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
下:
用拆迁,出租方享有全部政府经济赔偿的权利;如拆迁报告中明确给承租人的装修补偿费
用,出租方按实际金额支付给承租人。2018年5月23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
《关于杭州市2018年度棚改开工计划调整的复函》,将杭州市富阳区民联村棚户区改造列入
2018年棚改计划。2018年8月29日,东洲街道办制定东洲办[2018]84号《东洲街道民联
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上徐家区块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上述房屋在该方案所涉搬迁范围
内。2018年9月21日,搬迁人杭州富阳东洲运动休闲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搬迁实施单
位东洲街道办与产权人徐纪良就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民联村上徐家45号房屋签订了PD-
MS-Z104号《富阳区民联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协议》、PD
-MS-Z104号补充《富阳区民联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搬迁调产安置协
议》。2019年8月1日,杭州东锦宾馆的委托代理人向富阳区政府邮寄《关于请求对东锦宾
馆经营场所内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律师函》,要求富阳区政府履行对该
宾馆经营场所内由杭州东锦宾馆添附的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予以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
富阳区政府于2019年8月3日签收该函,但未作任何形式回复。杭州东锦宾馆认为,其系被
征收房屋的合法占有人和实际经营人,并办理了合法的经营手续,承租房屋内的物品为其所
有,相关设施及装修装饰为其添附,富阳区政府的征收行为直接导致其无法继续经营,富阳
区政府应依法向其支付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装饰装修补偿费、附属设施及生活生产
设施等附着物补偿款、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等。据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富阳区政
府限期对杭州东锦宾馆履行房屋补偿法定职责。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杭州东锦宾馆系因认为被告富阳区政府在征收集体土
地上房屋后未履行房屋补偿的法定职责,故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但《杭
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并未规定区(县)人民政府有作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
补偿决定的职权,作为涉案房屋搬迁补偿安置事项实施依据的《东洲街道民联村棚户区改造
项目上徐家区块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也未规定被告有作出补偿决定的义务。故被告不具
有原告申请事项的事务管辖权,在此情形下,被告对原告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的申请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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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否,均不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原告就本案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此
外,原告系作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主张房屋装饰装修及设备设施的补偿利益。该院认为,个
人私有房屋的承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形成的是民事租赁法律关系,遇房屋征迁情形时对
承租人如何进行补偿,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本案中,原告与房屋所有权人在《租房协
议》中对此作出了明确约定,即“出租方享有全部政府经济赔偿的权利;如拆迁报告中明确
给承租人的装修补偿费用,出租方按实际金额支付给承租人"。在此情形下,原告亦不具有对
涉案房屋装饰装修等利益主张行政补偿并据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综上,原告的起诉
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
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杭州东锦宾馆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杭州东锦宾馆上诉称:一、富阳区政府是适格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五
停产停业损失等,上诉人对此无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求救济。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
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富阳区政府答辩称:一、被上诉人不具有上诉人诉请事项
的法定职责。《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主管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市辖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内征地房屋补偿管理
租方"。因此,上诉人享有的权利可通过民事途径申请解决。三、有关部门的搬迁补偿安置职
责已经履行,且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上诉人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杭州东锦宾馆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浙行终106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东锦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
街道民联村。
法定代表人夏邦瑶,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建业,北京市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
桂花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吴玉凤,区长。
委托代理人盛平,杭州市富阳区行政复议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何丽青,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杭州东锦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东锦宾馆)诉杭州市富阳区人民
政府(以下简称富阳区政府)不履行房屋补偿法定职责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年4月28日作出(2019)浙01行初673号行政裁定。杭州东锦宾馆不服,向本院
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阅卷,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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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审理查明:坐落于杭州市××区××街道××村××层房屋系
徐纪良所有,房屋坐落的土地为集体所有土地。徐纪良将该房屋出租给杭州东锦宾馆使
用,租赁期限为2017年2月8日至2027年2月7日。双方在《租房协议》中约定:如
遇到政府土地征用拆迁,出租方享有全部政府经济赔偿的权利;如拆迁报告中明确给承
租人的装修补偿费用,出租方按实际金额支付给承租人。2018年5月23日,浙江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作出《关于杭州市2018年度棚改开工计划调整的复函》,将杭州市富阳区
民联村棚户区改造列入2018年棚改计划。2018年8月29日,东洲街道办制定东洲办
[2018]84号《东洲街道民联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上徐家区块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上述房屋在该方案所涉搬迁范围内。2018年9月21日,搬迁人杭州富阳东洲运动休闲新
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搬迁实施单位东洲街道办与产权人徐纪良就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
道民联村上徐家45号房屋签订了PD-MS-Z104号《富阳区民联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集
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协议》、PD-MS-Z104号补充《富阳区民联村棚户区改
造项目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搬迁调产安置协议》。2019年8月1日,杭州东锦宾馆的
委托代理人向富阳区政府邮寄《关于请求对东锦宾馆经营场所内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履
行征收补偿职责的律师函》,要求富阳区政府履行对该宾馆经营场所内由杭州东锦宾馆
添附的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予以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富阳区政府于2019年8月3
日签收该函,但未作任何形式回复。杭州东锦宾馆认为,其系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占有人
和实际经营人,并办理了合法的经营手续,承租房屋内的物品为其所有,相关设施及装
修装饰为其添附,富阳区政府的征收行为直接导致其无法继续经营,富阳区政府应依法
向其支付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装饰装修补偿费、附属设施及生活生产设施等附
着物补偿款、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等。据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富阳区政府限
期对杭州东锦宾馆履行房屋补偿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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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杭州东锦宾馆系因认为被告富阳区政府在征收
集体土地上房屋后未履行房屋补偿的法定职责,故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
责。但《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并未规定区(县)人民政府有作出征
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决定的职权,作为涉案房屋搬迁补偿安置事项实施依据的《东洲街
道民联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上徐家区块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也未规定被告有作出补偿
决定的义务。故被告不具有原告申请事项的事务管辖权,在此情形下,被告对原告履行
征收补偿法定职责的申请答复与否,均不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原
告就本案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此外,原告系作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主张房屋装饰装修
及设备设施的补偿利益。该院认为,个人私有房屋的承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形成的
是民事租赁法律关系,遇房屋征迁情形时对承租人如何进行补偿,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
定。本案中,原告与房屋所有权人在《租房协议》中对此作出了明确约定,即“出租方
享有全部政府经济赔偿的权利;如拆迁报告中明确给承租人的装修补偿费用,出租方按
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是合法承租人、实际经营人和使用人。上诉人购置案涉房屋
内物品,添附相关设施及装修装饰,故系该经营房内物品、设施设备和装饰装修的所有
权人。此外,案涉征收行为将直接导致上诉人无法继续经营的损失,亦是该停产停业损
失的被补偿对象。据此,上诉人理应属于被补偿对象并获得补偿。三、杭州东锦宾馆享
有的征收补偿权益不能通过民事途径获得救济。(一)上诉人签订的《租房协议》中关
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以被搬迁人持有的不动产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
用证)、建房合法凭证等作为补偿依据。"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被补偿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
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拆除原为住宅用房而出租
(借)供他人作非住宅使用的私有房屋,仍作住宅用房处理,对原租(借)用人不予安
置,不予补偿。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出租(借)的住宅用房,补偿人对租(借)用人
不予安置和补偿。因此,上诉人作为承租人,并不属于案涉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二)上诉人与案涉房屋补偿安置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徐纪
良,且徐纪良已经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上诉人与徐纪良的《租房协议》确立的是民事法
律关系,协议第五条明确约定“如遇到政府土地征用拆迁,出租方享有全部政府经济赔
偿的权利;如拆迁报告中明确给承租人的装修补偿费用,出租方按实际金额支付给承租
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市辖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内征地房屋补偿管理
的实施工作。第四条规定,被补偿人房屋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案涉《租房协议》中虽有“如遇到政府土地征用拆迁,出租
方享有全部政府经济赔偿的权利;如拆迁报告中明确给承租人的装修补偿费用,出租方
按实际金额支付给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如房屋涉及拆迁甲方因赔偿乙方一切装修费
用"的约定,但该约定并不囊括上述补偿政策规定的全部事项,不能据此排除承租人在行
政法律关系中应当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综上,由于被上诉人并无上诉人诉请补偿事项
的法定职责,原审据此驳回上诉人起诉,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审判程序合法,依法
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惠忆
审判员 黄寒
审判员 许勤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维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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