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0日发(作者:姜胜玲)
律 师 函
(20XX)粤正民律意函字第 号
上海XX景观园艺有限公司:
广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XX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处理贵司违约事宜。
根据委托人陈述及提供的资料显示,委托人为贵司施工淮安一项目围墙线条,所有工程项目已经经过贵司验收,经结算,贵司还拖欠委托人工程款共计人民币XXX元(XXX元整)为此,委托人多次催告贵司积极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但贵司却屡屡拖延,以致时至今日任未支付,严重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等相关规定,如委托人陈述属实,本律师认为贵司与委托人成立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贵司不予支付委托人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已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贵司应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为此本律师特函告贵司如下:
一、限贵司在收到此函七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XXX元(XXX元整)。
二、若贵司在收到本函件未对上述事宜进行有效处理,委托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方式等以维护合法权益。届时贵司将面临名下账户冻结查封及承担支付工程款、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巨额赔偿。
三、为避免媒体出现对贵司有负面影响的报道或装修行业对贵司负面认知等其它有损贵司商业声誉的情形,请贵司在本函件所述限期内对上述案件予以有效处理。
广东XX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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