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6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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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栏杆及楼梯扶手设计规范
栏杆: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3.7.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
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不应大于0.11M;
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低层、
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
高层住宅的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楼梯栏杆防护相关条文:
4.1.2、
4.1.3、
4.1.5、
4.2.1
综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栏杆围护设计通用内容为:
阳台、
楼梯等由使用者经常踩踏停留地方,
其围护高度标准要求(
1.05M)
高于短暂停留的窗台设计围护高度标准(
0.90M)
要求;
中高层、
高层等较危险处围护高度要求提高(1.10M)
;
栏杆围护除楼梯水平段小于0.5M的扶手高度采用窗的围护标准(
0.9M)
外,
扶手或栏杆高度均采用不低于1.05M(
一般)
1.10M(
特殊)
要求;
栏杆垂直杆件净空均要求不大于0.11M。
验收量取标准:
窗台高度:
从窗台面(
也就是窗的下框位置)
标高到地面(
可踏部位表面)
标高的高差
栏杆高度:
栏杆顶部标高到可踏部位表面标高高差
附文:
关于住宅窗和阳台的安全防护措施问题,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负责《住宅设计规范》日常解释工作的教授级高级建筑师林建平作出了相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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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杆的高度必须足够,
应从”可踏部位表面”起计算
栏杆的高度一定要求”净高”,
要防止因地面材料做法加厚,
造成栏杆安全高度实际降低的事故。栏杆的开始计算部位应从栏杆下部可踏部位起计,
以确保安全高度。由于栏杆的做法很多,
规范不可能对每种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而且规范只是规定出最低限度,
设计人员和建设者应该考虑得周到些。以下几种情况如不采取措施,
经常属于明显”可踏”:
实心栏板与阳台反梁的交接处,
低位实心栏板与空心栏杆的交接部位,
低位水平空心栏杆;
上人屋面女儿墙采用挑砖防水。
在低窗台附加栏杆,
重外观效果更得重安全
常见的低窗台距地0.5米左右,
如果紧贴内墙增加0.4米栏杆或栅栏肯定达到规范要求的防护措施。但由于美观要求和利用窗台的需求,
很多人喜欢将栏杆设在紧贴窗扇的位置,
如果窗台台面太大,
如凸窗等,
小孩经常站在窗台上眺望,
而且使用者也必须站到窗台上开启窗户,
这时,
附加在窗台上的栏杆本身高度应达到0.9米,
如果窗台太低,
住户往往会无意识攀登到窗台上,
不宜简单附加低栏杆,
否则危险是没有充分杜绝的。
以固定窗作为低窗台的防护措施时,
仍有危险存在
最近,
采用低窗台或落地窗的住宅越来越多,
有若干情况存在安全问题。如固定窗框强度不够,
使用者轻趴在窗框上会导致玻璃破裂;
落地窗仅用固定玻璃,
没有必要的防护,
儿童玩耍、
椅子翻倒等正常活动会碰破玻璃,
造成险情;
在高层住宅的高层套型中采用落地窗时,
如果没有必要的防护设施,
老年人普遍反映外眺时眩晕。类似情况只要引起投诉,
设计人员就要承担一定责任。同时,
根据国外相关规范和中国部分地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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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5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斜屋顶下可居住空间技术规程》提出:
”当斜屋顶窗的单块玻璃面积大于1.5平方米时,
应采用安全玻璃”。因此,
设计固定扇落地玻璃窗时,
务必采取确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
封闭阳台的栏杆,
不可采用窗台的高度
关于阳台,
《住宅设计规范》要求”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米。中高层、
高层住宅的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米”。比窗台护栏要求0.9米高些。规范编制的初衷是,
阳台往往三面临空,
是全家向外眺望活动比较集中的地方,
对栏杆的防护要求应该高些。近年来阳台封闭现象比较普遍,
一些工程在设计阶段就按照封闭阳台设计,
并认为封闭阳台的栏杆高度可按窗台要求降低。但在施工图审查或工程监理中经常引起争议。质检和监理部门明确认定阳台是阳台,
窗户是窗户,
指出如果将阳台当窗户,
工程图中出现许多不能自圆其说的矛盾,
比如面积计算、
日照间距、
窗地比指标等。一些工程设计虽然按封闭阳台设计,
实施时依然交给住户自行处理,
引起事故或纠纷使设计者十分被动。因此应考虑到,
封闭阳台并没有改变阳台三面临空,
是全家向外眺望活动比较集中的地方等性质,
而且阳台是否封闭应是住户自己的选择,
当前封闭的阳台日后敞开的可能性完全存在,
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能减少或降低标准,
因此封闭阳台的栏杆决不可采用窗台的高度
楼梯扶手
扶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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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2.1:
六、
楼梯至少于一侧设扶手,
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
达四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6.3.3:
楼梯段宽度大于3000MM时宜设中间扶手。
扶手高度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2.1:
七、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浅量起不宜小于0.9M,
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0.5M长时,
其高度不应小于1M。
*《住宅设计规范》4.1.3:
楼梯…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M时,
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6.3.5:
室内楼梯栏杆(
或栏板)
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
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
或栏板)
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3.6.5:
一、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
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
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
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8.2.4:
楼梯应设置坚固、
连续的扶手,
高度不应低于0.85M。
阳台栏杆
*《住宅设计规范》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
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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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3.7.3:
低层、
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
中高层、
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中高层、
高层及寒冷、
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住宅设计规范》4.2.1外廊、
内天井、
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同上。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2.4栏杆:
凡阳台、
外廊、
室内回廊、
内天井、
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栏杆应以坚固、 耐久的材料制作, 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5.3 结构性能
5.3.1
栏杆、
扶手与梯段安装完毕后,
其结构承载能力应能承受GBJ9规定的水平荷载0.5KN/M,最大允许挠度值不应超过H/100(H为扶手高度).
二、
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
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
但不宜超过1.20M;
注: 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 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 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 踏部位, 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三、
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4 住宅、 托儿所、 幼儿园、 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 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 其杆件净 距不应大于0.11m;
5 文化娱乐建筑、 商业服务建筑、 体育建筑、 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 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 其杆件净距也不应 大于0.1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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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3.7.4:
阳台、
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
内侧不应设支撑,
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
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6.2.3:
外廊栏杆(
或栏板)
的高度,
不应低于1100,
栏杆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
6.6 台阶、 坡道和栏杆
6.6.1 ”室内台阶步数不应少于2级”, 从安全考虑应设2级以上, 但当前在住宅或公共建筑大空间中营造相对独立空间升一级或降一级的情况很常见, 应采取一些注意安全的措施。台阶高度超过0.70m(约4~5级, 4×0.15=0.60m)且侧面临空时, 人易跌伤, 故需采取防护措施。
6.6.3 第2款阳台、 外廊等临空处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 才能避免人体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坠落。据有关单位1980年对中国14个省人体测量结果: 中国男子平均身高为1656.03mm, 换算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是994mm, 穿鞋子后的重心高度为994+20=1014mm, 因此在国标《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中规定: ”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得低于1050mm”, 故本条规定24m以下临空高度(相当于低层、 多层建筑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 超过24m临空高度(相当于高层及中高层住宅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对于高层建筑, 因高空俯视会有恐惧感, 因此加高至1.10m。注中说明当栏杆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 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 按正常人上踏步情况, 人很容易踏上并站立眺望(不是攀登), 此时, 栏杆高度如从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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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或屋面起算, 则至栏杆扶手顶面高度会低于人的重心高度, 很不安全,
故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见图6.6.3-1。
第4、 5款为保护少年儿童生命安全, 她们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应采用防止攀登的构造, 如不宜做横向花饰、 女儿墙防水材 料收头的小沿砖等。做垂直栏杆时, 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以防头部带身体穿过而坠落。近几年, 在商场等建筑中, 有的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距在0.20m左右, 时有发生儿童坠落事故, 因此少年儿童能去活动的场所, 单做垂直栏杆时, 杆件间的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见图6.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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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也参照了ISO/DIS 12055《房屋建筑——建筑物的护栏系统和栏杆》标准。
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
住宅楼梯、 栏杆、 扶手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楼梯金属栏杆、 金属、 塑料或木制扶手的技术要求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楼梯金属栏杆、 金属、 塑料或木制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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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引用标准
GBJ96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JGJ37 建筑设计通则( 试行)
GB1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JGJ18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GBJ301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BGJ10 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3 术语
3.1 楼梯由一个或若干连续的梯段和平台的组合,用以连接不同标高的建筑平面。
3.2 踏步(Step)踏步面和踏步踢板(或不带踢板)组成的梯级.
3.3 扶手(Handrail)附在墙上或栏杆上的长条配件.
3.4 栏杆(Balustrade)布置在楼梯和平台边缘有一定刚度和安全度的栏隔设施.
3.5 楼梯井(Stair Well)四周为梯段和平台内侧面围绕的空间。
4 产品分类
4.1 按材料分金属、 硬质木材和组合材料的栏杆、 扶手。
5 技术要求
5.1.1 室内共用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中心线量起至扶手上皮不宜低于900㎜.水平扶手超过500㎜长时,其高度不宜低于1000㎜.
5.1.2 室外共用楼梯栏杆高度不宜低于1050㎜,中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0㎜.
5.1.3 楼梯井宽度大于200㎜时,不宜选用儿童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垂直杆件之间净空不应大于110㎜.
5.1.4 栏杆、 扶手上下或平面转接时, 宜保持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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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材料
5.2.1 原材料的规格、 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国家标准、 规范的规定。
5.2.2 制做栏杆、 扶手的原材料, 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进场时应按批号分批验收。没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 必须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作物理、 化学性能试验, 合格后方可使用,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5.3 结构性能
5.3.1 栏杆、 扶手与梯段安装完毕后, 其结构承载能力应能承受GBJ9规定的水平荷载0.5Kn/m,最大允许挠度值不应超过h/100(h为扶手高度).
5.4 外观质量
5.4.1 各栏杆、 扶手连接处( 焊接、 螺丝连接) 应牢固。金属栏杆与金属、 塑料或硬质木材扶手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5.4.2 产品表面应光洁,不应有毛刺、 焊渣及明显锤痕等外观缺陷。
5.4.3 栏杆的装饰件切割部位,必须锉平磨光,边角保持整齐,不得留下切割痕迹.
5.4.4 栏杆、 扶手直线部位应调直,曲线部位应保持流畅光滑,花型一致.
5.4.5 金属栏杆、 扶手在涂防锈漆前, 应清除锈蚀、 油污。木制扶手应油漆防腐。漆层应均匀、 牢固, 不应有明显的堆漆、 漏漆等缺陷。
5.5 尺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G 3002.3—92》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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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次
2
3
4
5
6
7
项目
栏杆高度
栏杆横向弯曲
扶手纵向弯曲
装饰件
扶手断面
栏杆竖向杆件之间间距
栏杆水平杆件之间间距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2 用尺量
3 用2m靠尺量
3 用2m靠尺量
±2 尺量
±2 尺量
±5 尺量
±5 尺量
6试验方法
栏杆、 扶手的结构性能试验方法应按照GBJ10规定的悬臂构件的要求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栏杆、 扶手构件在出厂前,必须经生产厂检验部门进行出厂各项检验.
7.2 检验项目和方法应按照附录A《住宅楼梯栏杆、 扶手检验项目和方法》的规定。
7.3 批量与抽样
7.3.1 按同一构件类型、 同一单位工程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为一批。
7.3.2 在外观质量逐件观察的基础上,按5%随机抽检,且总抽检量不小于3件,批量大于300件时,按2%随机抽检,且总抽检量中就有不少于10件进行外观质量和允许偏差量测检验.
7.3.3 结构性能检验应按半年正常生产的构件中随机抽取1件试件进行检验.
7.4 质量评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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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件评定,保证项目必须符合要求,主要项目必须符合各自要求,一般项目中,优等品必须不少于6项符合要求,一等品必须不少于5项符合要求,合格品必须不少于4项符合要求
7.5 验收原则:
被抽检的栏杆、 扶手中, 优等品率低于90%, 该批产品应按一等品验收; 一等品率低于90%, 该批产品应按合格品验收; 合格率低于90%, 该批产品应加倍抽检, 合格品率仍低于90%, 则应全部返修。
对返修的栏杆、 扶手经检验合格后, 一律按合格品验收, 返修方法和检验结果应记录存档。
8 标志、 包装、 堆放、 运输
8.1 必须在明显部位标志厂名(厂标)、 产品代号、 生产日期( 年、 月、 日) 和生产班组, 并根据检验结果, 盖验收章或挂标牌。
8.2 生产厂供应产品时,必须出具”合格证”交付使用单位, ”合格证”应标明: 标准编号、 合格证编号、 工程名称、 构件代号、 重量、 生产和出厂日期、 数量、 结构性能、 质量等级等。
8.3 楼梯栏杆、 扶手应按照质量等级包装成组, 每组重量不大于80kg。包装要牢固, 严防变形、 损伤。
8.4 栏杆、 扶手应按组按型号堆放、 运输、 防止变形。
建筑物临空防护栏杆质量通病
1. 防护栏杆( 板) 设计的安全高度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相应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高度为面层以上的净空高度, 初装饰房必须扣除相应面层的厚度。安全高度起量位置应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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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踏面起算。注: 当栏杆( 板) 下部为实心体且高度小于450㎜, 栏杆内侧实心体水平面宽度大于65㎜时, 其实心体水平面应视为可踏面。
2. 采用玻璃做防护的, 应执行《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现行标准、 规范和本要点规定, 以及《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发改运行【 】2116号) 的要求。采用金属材料做防护的, 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等现行规范、 规程和本要点的规定。
3. 居住建筑和有儿童活动的场所, 防护栏杆( 板) 必须采取防儿童攀滑的构造, 竖向杆件的净空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4. 当采用玻璃做防护栏杆( 板) , 必须采用夹层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外装饰为玻璃幕墙时, 内侧应按《建筑玻璃技术规程》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 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对于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情况, 内侧必须采用可靠的护栏。
5. 防护栏杆( 板) 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 规格、 数量和木材、 塑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6. 防护栏杆( 板) 的施工前应按设计及规范要求先进行”样板”的施工,
经有关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的安装, 检查时应提供原材料合格证明、 复验报告以及相关检测报告。
7. 护栏高度、 栏杆间距、 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栏杆护手与立柱、 立柱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
不得直接埋管或点焊于膨胀螺栓上。栏杆杆件应光滑, 不得有毛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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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栏杆( 板) 安装预埋件的数量、 规格、 位置以及防护与预埋件的连接接点应符合设计要求。焊接连接的金属、 塑料栏杆及扶手必须进行满焊。预埋件( 或后置预埋件) 连接节点、 防雷连接节点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9. 栏杆( 板) 的涂装应均匀, 无明显起皱、 流坠, 无漏刷, 附着良好; 金属栏杆的除锈等级和涂层干膜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验收时应检查涂层的附着力和涂层干膜的总厚度, 设计无要求时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 并有相应的记录资料。
10. 在防护栏杆( 板) 安装施工完工后,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11. 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在移交房屋时出具栏杆等临空防护的合理使用年限和合理使用说明书, 房屋管理者( 建设方或物管) 在房屋的使用过程中应根据说明书对栏杆等临空防护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当使用年限超过设计确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时, 应该委托检测单位鉴定后,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后方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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