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3日发(作者:)

北京中网华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草案)

为适应电信市场发展的要求,满足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策略

调整的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华通天畅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及7名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

立北京中网华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北京中网华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第二条 所:北京市北三环西路43号青云科技大厦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主营分为四类。1)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通信工程、电子

工程、智能建筑的设计和咨询,通信工程勘察测量,各类型电子工

程的施工;2)对信息产业项目进行投资;3)通信系统工程、电

子信息系统工程和测量控制系统工程的开发、安装、技术服务、

术咨询,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的研制与开发、制造、销售、技术

服务、为电信运营商提供系统解决方案;4)网络维护和优化。

营:电子计算机及配件、仪器仪表、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家用电

器、照相器材、化工材料、建筑材料、IC卡的销售(国家有专项

专营规定的除外);物业管理、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一千二百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公司减

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现金出资 612万元 51%

北京华通天畅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41万元 3.42%

丁军毅 现金出资 547万元 45.58%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五)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 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九) 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 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 其他义务。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间转让部分或全部出资须经公司股东会同意。

第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半数

以上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

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

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

出决议;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

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

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

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

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

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

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做出的

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7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

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九) 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董事长制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定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

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

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

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

特别裁决权和处臵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臵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

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

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

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于第二年三月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

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三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

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 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

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

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

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肆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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