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2日发(作者:卫宗武)

罗名华、肖永玲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1

【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40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潘捷张剑申斌

【审理法官】潘捷张剑申斌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罗名华;肖永玲

【当事人】罗名华肖永玲

【当事人-个人】罗名华肖永玲

【代理律师/律所】谈玲湖北权璟尚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谈玲湖北权璟尚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谈玲

【代理律所】湖北权璟尚层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罗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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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肖永玲

【本院观点】上诉人罗名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名华与被上诉人肖永玲达成和解,被上诉人肖永玲对上诉人罗名华进行了道歉,上诉人罗名华接受道歉并予以谅解。上诉人罗名华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被上诉人肖永玲亦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名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630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罗名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罗名华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罗名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21:58:52

罗名华、肖永玲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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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民终409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名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必华,系罗名华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永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玲,湖北权璟尚层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名华因与被上诉人肖永玲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6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名华与被上诉人肖永玲达成和解,被上诉人肖永玲对上诉人罗名华进行了道歉,上诉人罗名华接受道歉并予以谅解。上诉人罗名华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被上诉人肖永玲亦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名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630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罗名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罗名华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罗名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潘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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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剑

审判员 申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朱越

书记员钟家鹏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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