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3日发(作者:赵文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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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聚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4808弄30号408室。

法定代表人:张厚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震,上海申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昊琦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吴杨东路250、252号1_2层。

法定代表人:杨刚。

被告:冯雪梅,*,1972年8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上海聚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昊琦餐饮有限公司、冯雪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疫情影响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卢华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林君玉

书 记 员 孙 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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